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这样税务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
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规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规划搬迁年度,结转到“管理费用”。
2)“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在税务处理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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