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不知情的一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是要根据情况而定的,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知情的一方有义务偿还债务,但是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债务的个人债务,那么不知情的一方没有义务偿还债务。
法律中规定,夫妻债务一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夫妻共同债务,一类是夫妻个人债务。在社会实践中,法律上规定夫妻债务并不以夫妻一方不知情为根据而承担债务责任,最主要的是看夫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要从几个方面探讨:首先,对外债务相关合同上是否有夫妻两人的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夫妻一方在后面明确表示对其承认的;其次就是从法律上规定的法律义务、或者各种共同的经营活动都包括在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除以上情况当然存在其他情况,其核心就是夫妻共同。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共同债务,不知情的一方理应有偿还的义务,与此相对的就是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相关法律规定为夫妻之间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将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行为。所以个人债务在社会实践中包括没有特殊规定的个人婚前债务。所以个人债务也有一个核心就是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也要依据情况而定。
婚内债务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婚内个人债务主要包括:
(一)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
(二)婚后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五)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
(六)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未经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八)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九)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
(十)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一方个人借款的债务。
(十一)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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