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民初字第88号
熊小荣,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江背村。
委托代理人温波阳,江西省石城县群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李有林,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李家乡河背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荣诉被告李有林一案中,因原告熊小荣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小荣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熊小荣负担。
审 判 员 薛苏华
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赖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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