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总则
第 1 条
本会依仲裁法设立之。
第 2 条
本会定名为臺湾营建仲裁协会(Taiwan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 3 条
本会以仲裁及调解国内外有关营建及其相关之农林渔牧、矿业及土石采取业、不动产及租赁业争议为宗旨。
第 4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5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办事处。
前项办事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办事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 6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1、仲裁及调解国内外有关营建及其相关之农林渔牧、矿业及土石采
取业、不动产及租赁业争议。
2、审查仲裁人资格,并设置登记名簿。
3、办理营建工程仲裁之座谈、讲习及宣导。
4、搜集国内外仲裁法规、资料及编纂刊行。
5、办理国内外营建工程争议之谘询服务。
第 7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主要为法务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及内政部营建署。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