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的阎付克律师针对未婚先孕及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讲解
女职工“未婚先孕”单位不能退工
现场的一些hr碰到了“未婚先孕”的案例,他们问阎律师这样的情况单位是否可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阎付克举了一个案例:
29岁的王女士起诉称,2006年5月她进入了某公司早教推广部作工作,与公司所签期限至2008年12月。2007年,王女士怀孕了,但她不久之后就遭到了单位的辞退。原因是她无法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而且没有就怀孕,公司于2008年2月3日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
王女士认为,此行为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8年2月至今的工资13602元及25%补偿金3400元。
法院认定,此案之前曾经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女士的申诉请求,认为单位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之原则。单位在王女士怀孕后突然以违反《行政管理制度》为由辞退有违公平之原则。同时,国家及北京市都没有强制性规定怀孕必须以为前提,单位以怀孕必须要结婚的观点辞退王女士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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