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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仙娥与韩国栋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1-22 浏览:0
导读: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7)东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马仙娥,女,1987年11月1日生,撒拉族,住西宁市大众街105号2号楼601室。 人马万祥,男,1960年元月生,撒拉族,化隆回族自治县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东民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马仙娥,女,1987年11月1日生,撒拉族,住西宁市大众街105号2号楼601室。
人马万祥,男,1960年元月生,撒拉族,化隆回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住该县甘都镇吴巴村(上诉人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韩国栋,男,1981年7月27日生,撒拉族,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检察院干部,住该县文化局家属楼2单元5楼西。
委托代理人韩如龙,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马仙娥不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循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仙娥与被上诉人韩国栋经人介绍于2003年11月20日登记,2004年9月生一女孩韩阿索亚。2006年3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韩国栋对马仙娥进行打骂,马仙娥回娘家居住至今。马仙娥陪嫁财产有:29英寸“创维”牌彩色电视机1台,“新飞”牌电冰箱1台,“金帅”牌洗衣机1台,真皮沙发一套,电视柜1个,衣柜1个,地毯1条,席梦思床1张,电茶壶1个,电熨斗1个及部分床上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马仙娥与被上诉人韩国栋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孩韩阿索亚由被上诉人韩国栋,上诉人马仙娥对孩子有探望的权利,每月探望一次,被上诉人韩国栋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上诉人马仙娥的陪嫁财产(折价2万元)归被上诉人韩国栋所有(抵孩子的抚养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90元由上诉人马仙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90元由被上诉人韩国栋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山
审 判 员 袁晓宁
审判员 冯明明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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