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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燕兴与唐辉林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1-22 浏览:0
导读: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简燕兴,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向荣街2号408房。 被上诉人(原审)唐辉林,男,1967年12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简燕兴,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向荣街2号408房。
被上诉人(原审)唐辉林,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连州市山塘镇黎水庙村95号。
上诉人简燕兴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双方在未婚的情况下同居,之后简燕兴怀孕,同年9月12日双方在连州市山塘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1999年6月24日生育一对孪生儿子唐添才、唐添贵。两个儿子出生后不久就由唐辉林的父母带回家乡连州至今。婚后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和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0年12月唐辉林向原佛山市城区法院提起,城区法院作出(2001)佛城法民初字第35号,判决驳回唐辉林的请求,2001年1月3日双方就开始。2001年12月唐辉林再次向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城区法院作出(2002)佛城法民初字第3号,判决准许离婚;简燕兴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379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然分居,关系仍无改善。另查明,简燕兴2001年3月27日被诊断为乳腺癌,并曾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手术,另外还患有卵巢囊肿等疾病,长期以来身体状况较差、门诊治疗不断,且已下岗多年,生活相当困难,被本市禅城区普君街道办事处证明为特困户。唐辉林婚后一直无固定职业,从事代送煤气工作,平均月收入在750元左右,并负担两个孪生儿子的生活费。
原审判决认为:双方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合,但因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唐辉林三年三次提出离婚。虽然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其己名存实亡。因此,可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唐辉林提出的离婚之诉,符合法定的离婚理由,予以支持。双方的一对孪生儿子尚为幼儿,长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若改变其抚养人,或将两兄弟分开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况且简燕兴患乳腺癌及其他疾病,需长期坚持治疗,抚养儿子的精力会明显受到影响;唐辉林亦表示愿意独自承担孪生儿子的抚养费,且简燕兴无提出异议,予以确认。基于上述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双方的婚生儿子唐添才、唐添贵应暂由唐辉林抚养为宜。简燕兴长期患病,且已下岗,离婚后将给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考虑唐辉林在简燕兴患病未尽扶助义务,结合唐辉林收入较低,且需抚养两个未成年儿子等实际情况,以保护患病方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唐辉林应酌情给子简燕兴一定的经济帮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败、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唐辉林与简燕兴离婚。二、婚生儿子唐添才、唐添贵由唐辉林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唐辉林自行负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飞鹿牌热水器1台,三轮车1辆归唐辉林所有;21寸电视机1台归简燕兴所有。四、唐辉林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给付简燕兴人民币3000元,作为经济帮助。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各承担25元。
上诉人简燕兴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合理,原审法院基于唐辉林生活困难才判决离婚,简燕兴由于生育两儿子后营养不良造成视力低下,并患有乳癌,《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的义务。唐辉林见简燕兴下岗失业且患有乳癌,所以遗弃简燕兴,提出离婚,其行为已经构成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现简燕兴患重病,极需要丈夫的照顾,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并由唐辉林与简燕兴承担本案的。
上诉人简燕兴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唐辉林答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唐辉林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简燕兴身患重病,且为低视力的残疾人,并已下岗失业,缺乏必要的生活来源,对此唐辉林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支持,但唐辉林在简燕兴患病期间并没有尽扶助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应相互扶养的规定。现唐辉林在此时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离婚,综合考虑简燕兴现有重大生活困难以及唐辉林应尽扶养义务等因素,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判决暂不准予双方离婚为宜,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简燕兴在上诉中提出由双方分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
二、不准许上诉人简燕兴与被上诉人唐辉林离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唐辉林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简燕兴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冬
审 判 员 麦嘉潮
审 判 员 杨卫芳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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