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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修权与胡剑玲离婚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3-08 浏览:0
导读:(2001)邮民初字第644号陈修权,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个体驾驶员,住本市高邮镇中山路483号。 胡剑玲(又名胡建玲),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元件一厂职工,住址同上。 1987年下半

(2001)邮民初字第644号

陈修权,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个体驾驶员,住本市高邮镇中山路483号。
胡剑玲(又名胡建玲),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元件一厂职工,住址同上。
1987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并恋爱。1989年1月,双方在原高邮市一沟乡人民政府登记。原、被告婚前基础—般,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1989年12月,双方生育长子,取名陈源,现年12岁。1995年7月、双方又生育次女,取名陈小通、现年6岁。嗣后,由于原、被告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至夫妻关系日趋淡薄,原告遂于2001年4月9日向本院,要求与被告。同日,被告向本院申请放弃问答辩期,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修权与被告胡剑玲自愿离婚。
二、长子陈源随原告陈修权生活、次女陈小通随被告胡剑玲生活。
三、旧中巴(牌号为:苏KAK002)一辆归原告陈修权所有,创维牌彩电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话一部(号码为4645141)、三组合家俱一套,生活用品若干归被告胡剑玲所有,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四、:欠曾步山6000元、欠陈修平3000元、欠蒋龙4000元,由原告陈修权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50元,勘验费200元,估价费200元、合计660元,原告陈修权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 坚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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