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及有关仲裁法规规定,您在申请仲裁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规则:
1、您首先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并围绕请求事项向仲裁机构提交有效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卖方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该房屋的质量与合同约定及卖方承诺不符的证据材料,以及给您造成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2、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庭受理您的申请后,您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您所信任的仲裁员。
3、在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您可以向仲庭申请证据保全。
4、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您有权变更或者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您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您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1)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您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6、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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