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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不损害农民根本利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03 浏览:0
导读: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不损害农民根本利益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流转程序监管,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以及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等途径,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根本利益。

如何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不损害农民根本利益?

1. 明确农民土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2. 规范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流转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防止因低价流转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3. 强化监督与管理:政府部门应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流转合同、监督流转过程、查处违法行为等。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公开透明地公布流转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因土地流转引发的争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及时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届满后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民承包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前提下,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流转期限届满后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 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如果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续期达成新的协议,那么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原承包关系恢复,即归还原承包农户。原承包农户有权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或者根据当地政策和集体组织决定参与新一轮的土地承包。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四)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必须要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在流转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应按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不损害农民根本利益需要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流转秩序。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司法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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