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继承,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仅享有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继承人在继承了房屋的同时,也就获得了该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必须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如无住房等),则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若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此时,房屋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或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调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除外。
3.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有何关联?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居住生活需要的权利。而房屋所有权,则是对建筑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定着物,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存在“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对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反之亦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享有房屋所有权。这意味着两者通常是一体化、不可分割的,转让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同转移;同样,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地上附着的房屋也应当一并处理。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条规定从司法实践角度进一步确认了房地不可分的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需结合《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地随房走”为基本原则,只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才能在继承房屋的基础上继续使用宅基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继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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