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房屋维修费用谁承担?
1.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承租人应对因自身过错或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轻微损坏负责修复或赔偿。
2.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指出,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这条规定明确了房东对租赁物固有瑕疵或重大维修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房屋维修期间租金是否减免?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适租性,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当房屋需要进行维修时,如果维修行为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使用,例如导致承租人无法居住或经营,那么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相应维修期间的部分或者全部租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当房屋因维修无法满足“适租性”时,出租人有义务进行调整或补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提到:“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际案例中,是否减免租金以及减免多少,一般需要根据房屋维修的具体情况、对承租人实际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综合判断和决定。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关于此类情况的具体约定,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在租赁期内,房屋维修费用的承担应遵循“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并结合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无明确规定,对于日常磨损和消耗导致的小修小补,承租人应承担维修责任;而对于房屋本身的结构问题或非承租人原因导致的大修,房东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相关维修条款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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