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正常降价促销与低价倾销行为?
1. 动机和目的不同:正常降价促销通常是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消化库存或应对季节性变化等,其目的是短期刺激消费,增加销售额;而低价倾销行为的核心动机和目的是通过长期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削弱或驱逐竞争对手,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2. 价格与成本的关系:正常降价促销中,虽然价格可能会低于常规市场价格,但不会长期低于产品的生产成本;而低价倾销行为中的售价明显且持续低于产品本身的生产成本。
3. 对市场的影响:正常降价促销有利于活跃市场,增强消费者福利,一般不会导致市场竞争结构失衡;而低价倾销可能导致其他经营者无法正常经营,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低价倾销行为在反垄断法中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排挤竞争对手、控制市场或者独占市场地位。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是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基本禁止原则。
2. 免责情形:尽管原则上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但若有正当理由(如清理库存、季节性降价等)且能证明并非出于排挤对手的目的,则该行为可以豁免。
3. 调查与处罚:对于涉嫌低价倾销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并在确定构成低价倾销后,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进一步细化了“低于成本销售”的判断标准以及例外情况。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章及司法解释,也在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和处理低价倾销行为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
在实践中,判断一个企业的价格行为属于正常降价促销还是低价倾销,关键在于考察其定价决策背后的动机、目的、价格与成本的关系以及对市场竞争环境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只有准确区分这两种行为,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也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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