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 直接损失:指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可以明确计算的财产减损,如财产损害、收入减少、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2. 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指受害人由于侵害行为而无法获得的预期经济利益,例如因违约导致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侵权导致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可期待的利润损失等。
3. 其他经济损失: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包括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为维护权益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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