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捏造事实贬损竞品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通过捏造事实贬损竞品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同时,第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捏造并散布关于竞品的负面不实信息,意图使消费者对竞品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以此获取竞争优势,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诋毁商誉行为,不仅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权,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恶意贬低对手是否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活动中恶意贬低对手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反。根据该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如果一方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商誉,以达到抬高自己、压低对手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商业诋毁”,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因为这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干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 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因此,恶意贬低对手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可能触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类行为,相关主体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因此,任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尊重并保护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捏造事实贬损竞品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还可能导致企业丧失市场信用,影响长期发展。企业应通过提高自身产品和服务质量来赢得市场竞争,而非采取非法手段打击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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