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二审中的“新事实、新证据”?
二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对一审判决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且这些事实或证据可能影响到原判决的公正性,法院应当予以考虑。"新事实"通常指一审判决后出现的、能改变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新证据"则是指在一审时未被提交、未被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这些新事实和新证据需要满足真实、合法、相关性等条件,才能在二审中被接纳并可能导致判决的改变。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新的事实’,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事实。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对二审申诉的审理结果不服,还能否继续向更高层级法院申诉?
在司法体系中,对于二审判决或裁定的结果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所谓的申诉。但是,申诉并不等同于二审,它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新证据,或者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救济途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无论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如果对二审判决或裁定不满,都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法律救济申诉的受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改变原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理解二审中的“新事实、新证据”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以期对判决产生影响。同时,法院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些新的材料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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