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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软件受保护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4-16 浏览:0
导读:公有领域软件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涉及到版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有领域的作品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但其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其可能包含的其他知识产权。

公有领域软件受保护吗?

公有领域软件是指版权已经过期、作者放弃版权或者软件本身不具备版权的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旦软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修改或分发该软件,无需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即使软件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其中可能包含的设计思想、编程方法或者独立的专利等仍可能受到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当这个保护期满后,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调解机制如何运作并发挥作用?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它旨在通过第三方(通常是法院、调解机构或者双方同意的个人)的协助,使双方达成和解,以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诉讼成本。调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灵活、快速地解决问题,同时有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听取双方的观点,分析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引导双方达成一致。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结果,会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如有必要,还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自愿和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可以就争议进行调解。”此外,《著作权法》第55条也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另外,2011年实施的《著作权纠纷调解办法》对调解程序、调解员的资格、调解协议的效力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调解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调解机制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一个公正、灵活的平台,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有领域软件不受版权法的直接保护,但使用时仍需谨慎,避免侵犯可能存在的其他知识产权。在使用任何公有领域软件时,建议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确保不会侵犯到任何其他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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