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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意见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2
导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深入推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做到厘清职责、找准定位、聚焦主业、突出主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深入推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做到厘清职责、找准定位、聚焦主业、突出主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三次全会以及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围绕建立“市纪委管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片、驻在部门管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网络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明确职能定位,理顺工作关系,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履职能力,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更加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把工作切入点从配合派驻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派驻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突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集中精力做好执纪监督问责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充分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

职能定位

1.加强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把监督检查作为重要手段,突出重点,强化效果。

⑴加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派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⑵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派驻部门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力,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确保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公开透明。

⑶加强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派驻部门切实担负起“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责任,加强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为官不作为、慢作为和庸懒散软、吃拿卡要等问题,督促派驻部门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认真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机关和干部作风、“媒体问政”等活动,促进党员干部作风转变。

⑷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派驻部门加强对中央和区市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盯着整改,严格追责,坚决防止贪污、挪用、套取和截留。

⑸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土地出让、工程项目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督促派驻部门严格落实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以权谋私。

⑹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严肃查处派驻部门在选人用人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⑺加强对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市关于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和利用宗教习俗借机敛财等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对顶风违纪的严肃查处,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⑻加强对派驻部门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滥用“三公费用”等问题发生。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抓早抓小,通过约谈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早打招呼,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⑼加强廉政教育的监督检查。督促派驻部门经常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派驻部门党组织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⑴按照市委、市纪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派驻部门实际,向派驻部门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⑵在市纪委监察局和派驻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暨“清廉中卫”建设。

⑶协助派驻部门党组织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执纪办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查办案件的职责,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

⑴凡收到或发现派驻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⑵严格执行案件初核、立案、检查、审理、处分执行、申诉复查等规定。

⑶严格办案纪律,切实做到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

⑷要深入研究派驻部门及所属系统腐败现象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协助派驻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有效发挥制度防微杜渐的功能。

工作方式

1.常规巡查。在切实抓好对派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能目标任务落实及廉政承诺兑现情况等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民主测评、个别座谈、查阅账目及文件资料、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对派驻部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情况开展检查,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必要时,在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下,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有关部门可进行交叉巡查。

2.专项督查。重点针对扶贫、救灾、救济及强农惠农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及时开展专项督查。

3.不定期抽查。根据派驻部门的工作特点,对派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4.明查暗访。不定期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明查暗访,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形成有效震慑。

5.函询约谈。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根据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性质和轻重程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函询约谈被反映的党员干部,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6.查办案件。在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下,开展线索初核、案件调查工作,严格执纪问责。

7.督促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对派驻部门提出相应工作建议,督促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工作机制

1.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做到“四个报告”:报告派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报告对派驻部门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班子成员执行《廉政准则》、八项规定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报告派驻部门发生的重大事件;报告反映派驻部门及其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涉嫌违纪违法情况及发现的案件线索。

2.完善轮岗交流制度。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在同一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应当交流任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竞争上岗,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委局机关之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之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派驻部门之间等多渠道的干部交流,增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3.完善交心约谈制度。市纪委主要领导每年与各派驻纪检组长适时开展谈心交流,了解掌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干部履行职责等情况,定期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走访,全面了解掌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4.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严格落实“一案双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双向问责机制,对于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驰、“四风”问题突出,或者应发现而未发现甚至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和派驻纪检组组长责任。

5.推行“AB岗”工作机制。建立“AB岗“工作机制,实行交叉巡查、联合巡查等方式,着力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监督机制。

6.实行任用干部征求意见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属提拔任用驻在部门干部时,需征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并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先行出具廉政鉴定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7.建立考评考核机制。市纪委监察局结合年度考评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评先选优、奖励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领导。市纪委常委会要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定期研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大胆工作,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由主管副书记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派驻纪检组组长工作例会,通报各纪检组派驻部门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各纪检组汇报对派驻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监督检查工作。要选好配强派驻纪检组组长,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岗位上来。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自觉接受派驻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2.提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素质。严格干部准入条件,注重录用、选调有基层工作经历和办案经验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结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安排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参加上级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或专门组织面向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培训。适时抽调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参与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案件查办和其他专项性工作,不断提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3.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委局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促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做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勤保障工作,解决统一安排的外出学习培训费用等问题,解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后顾之忧,鼓励大胆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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