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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 国内组装电脑第一案开庭天价罚单成焦点
时间:2015-03-05 浏览:0 商帐追收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与一审相比,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晓明(化名)的“律师团”颇受关注,其中一位律师是受广东电脑商会之托,专程从广州赶赴肇庆参与到这个官司。

  “这不仅仅是肇庆一个商户的事情,其背后代表的是广东省乃至全国千千万万电脑商户利益,一旦这个官司打输了,电脑市场大批兼容机商户将会关门歇业。”代表广东省电脑商会的律师吴琪向记者表示。

  在仔细阅读完一审判决书后,三位律师一致表示,单从一审的判决书来看,可谓是漏洞百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一审判决漏掉原告的重要举证证据,并且,没有对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导致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据上诉人莫晓明陈述,他向一审提交了补充证据共有9份,其中的第9份证据是国家认监委对应当进行3C认证微型计算机的描述与界定,也是查清涉案7台电脑当时的配置是否构成需3C认证的微型计算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然而,一审判决只列了上诉人前8份补充证据,遗漏了第9份重要证据。

  “一审判决没有对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证据进行审核,是否予以认定也没有明确,如果是全部采纳被上诉人证据的话,也应该在判决书上阐述采纳的理由。”莫晓明的律师粱雄坚认为,一审判决此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的规定。

  第二,一审漏查了原告列举的多个质监局在本案中执法程序的严重违法行为。比如,现场执法人员和质监局审理委员会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处罚决定先于听证告知程序做出,未听证先处罚;未经鉴定和检测主观臆断涉案物品为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界定表中列明的物品等等。

  据此前莫晓明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肇庆质监局的执法人员中仅一人出示执法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既然只有一人出证,如何证明其他人员亦有执法资格?

  另外,整个处罚决定是先于听证告知程序做出,也就是未听证先处罚。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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