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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事先口头约定,由甲通过银行向乙提供资金,乙根据其实际情况出借给其他人;乙用甲提供的资金出借给他人后

    江苏-苏州债权债务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3-06-24 11:23

    甲、乙事先口头约定,由甲通过银行向乙提供资金,乙根据其实际情况出借给其他人;乙用甲提供的资金出借给他人后,所获得的利息与银行利率相同时归甲所有;超过银行利率且在法定范围内的部分,由甲乙各半所得。事后,乙将甲汇入的资金分别出借给他人,其中一人目前乙已经通过诉讼调解,债务人丙作分期还款,因丙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乙即申请法院执行,现在执行过程中,乙已取得了部分执行款本金,但未告知甲。甲在向乙催讨过程中,乙向甲出具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了甲汇款给乙、乙用该款再出借给他人的基本事实,并说明实际债权人系甲,今后由甲直接向丙及其他人主张权利。问:乙出具给甲的“情况说明”是否可视为“债权转让凭证”,甲可否直接起诉丙及其他债务人?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帝盈成哥说法–大律师网

      13524909162(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上海 上海 解答问题:2718条

      具体什么债务纠纷,您是咨询,还是请律师。

      回复于 2023.06.24 15:08

    • 王林律师–大律师网

      1358496749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江苏 苏州 解答问题:64条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到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另乙已经起诉并申请了强制执行丙,所以对于丙即使通知到位也不可再起诉了,因为有一事不在理原则。

      回复于 2023.06.2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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