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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被安徽合肥人在长春骗了46万,当时是花钱托他找关系办事,事情没有办成,现在人也失联了

    吉林-长春刑事法规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6-09-22 16:56

    我被安徽合肥人在长春骗了46万,当时是花钱托他找关系办事,事情没有办成,现在人也失联了,我是2024年在长春当地报案了,但是调查也没进展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王佳诚–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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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吉林 解答问题:1条

      请区分刑事与民事的区别。现在此类请托型事项有民刑的区分。从刑事角度来说如果承诺办事之前即虚构身份、人脉、办事能力做出办成的绝对化承诺,但实际无任何履约能力。事中没有实际办事,而是将款项用于挥霍或个人使用,事后未办成变更联系方式,拉黑失联,这应当构成请托型诈骗。
      从民事角度来讲,现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追回被诈骗款项应通过正常合法渠道,企图通过不正当渠道解决的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应当返还钱款。

      回复于 2026.09.2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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