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各位律师详细解答,必当回报!
2016年四月十日至五月二十日在一个水果店工作,只负责水果的采购。起初和老板约定好工作时间在(9个小时之内)工资是2100保底,150的餐补加350的住宿补贴。一个月有销售提成,卖15w提300,16w提500,17w提1000。日销售业绩都很高,每日最少5000。然而老板就给了300。到拿工资总共也就2900。而事实是每天工作时间是7:30至23:30 (有时上班更早下班更晚)。因为是私人老板,所以坚持下来了这么久,我没提加班工资,老板也没提,想着为你付出这么多总该有收获,可如今不是这样!结算工资的日期是4月15到5月15的。因为是我主动离职,而且是当天就走的。老板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其余天的工资。 员工手册上面有几条是这样,早班7.30至4.30,晚班是4.30至11.30。 员工离职需提前15天告知。 需压半个月工资。 请请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可以要加班费和剩余工作时间的工资吗?有该如何去写呢! 麻烦各位律师详细解答,必当回报! 还有很多细节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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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半了,前两天被公司无故辞退,没有赔偿,公司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是合法辞退,我这边没有合同,请问公司违法吗,我这边能要求什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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