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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上海-上海工伤赔偿人气( 发表于:2018-12-09 10:52

    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刘某因病住院,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述是刘某亲属所为。刘某提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证人为刘某同事。问:(1)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2)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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