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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两岸平行诉讼办案实务:难点突破与经验分享

杨慧律师 时间:2026-08-06 浏览:60
导读:涉台离婚两岸平行诉讼办案实务:难点突破与经验分享在两岸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涉台婚姻纠纷的跨境化、复杂化特征愈发明显,两岸平......

涉台离婚两岸平行诉讼办案实务:难点突破与经验分享

在两岸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涉台婚姻纠纷的跨境化、复杂化特征愈发明显,两岸平行诉讼已成为此类案件的常见形态。笔者近期承办一起台籍当事人跨境离婚案件,涉及大陆、台湾地区、美国三地诉讼程序,涵盖管辖权认定、抚养权判定、大额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重争议,办案过程中既遭遇了程序与实体上的多重障碍,也积累了两岸司法协作与证据调取的实操经验。现将本案办案思路、核心难点及实务心得分享如下,供同行参考。

一、案件基本概况

(一)当事人与婚姻背景 男方陈某与女方林某均为台湾地区居民,1999 年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内共育有四名子女(起诉时长子已成年),次女 1 5周岁在台湾生活、三女、四女 分别9周岁和11 周岁(在大陆生活)。因陈某婚内多次出轨并生育非婚生子女,林某不堪忍受,启动跨境离婚诉讼。

(二)三地诉讼进程梳理 1. 美国诉讼:2017 年 ,林某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分割美国一套婚内购买的房产,截至本案办结,一审仍未审结; 2. 台湾地区诉讼:2017 年 6 月,林某向台湾地区法院起诉离婚,诉求分割台湾地区夫妻共同财产(原本起诉时未主张抚养权,在大陆立案后,我们两地律师沟通后均提抚养权诉求),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2023 年 7 月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裁定驳回陈某再审申请; 3. 大陆诉讼:2019 年 2 月,林某又以离婚纠纷向厦门海沧法院起诉,诉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确认两名在大陆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要求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 万元,同时核心目标是通过大陆法院收集陈某出轨证据(起诉时除了一些陈某与第三者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没有其他任何出轨的证据),辅助台湾地区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2023 年 12 月福建高院指定二审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与办案突破思路

(一)管辖权认定:非大陆户籍当事人平行诉讼的受理难题

1. 争议焦点: 双方户籍均在台湾地区,婚姻注册地为美国,陈某提管辖权异议,抗辩其总公司注册于台湾地区、常年出差,厦门非其经常居住地,且台湾、美国均对其离婚问题早已受理并进入庭审,主张大陆法院无管辖权;林某则希望通过大陆法院分割陈某在大陆的现金、车辆等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2. 办案思路与法律依据 针对管辖权争议,我们从三个维度构建抗辩逻辑: • 紧扣 “经常居住地” 认定标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我们收集了陈某在厦门的购房合同、子女入学证明、公司任职文件、社保缴纳记录、入住小区物业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家庭、工作、子女教育均长期固定于厦门,符合经常居住地认定条件; • 援引平行诉讼受理规则:《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 280 条明确,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可受理。本案中大陆存在明确的诉讼标的(大陆境内财产、子女抚养权),符合受理条件; • 适用涉台案件管辖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 5 条,涉台民商事纠纷管辖参照涉外案件处理,进一步夯实大陆法院管辖权基础。  

3. 实操要点 办理涉台平行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需提前固定当事人在大陆的居住、工作、财产、子女生活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明确区分 “离婚纠纷” 与 “财产纠纷” 的管辖逻辑,避免因诉求模糊导致管辖认定争议。

(二)抚养权判定:两岸司法实践差异下的权益保障

1. 案件难点 两名未成年子女在厦门生活学习,另一名未成年女儿长期跟随祖父母在台湾地区生活,林某希望 “不改变子女成长环境”,但大陆法院判定抚养权时高度依赖子女意愿,而未成年子女意愿易受外界干扰,存在裁判后抚养权变动风险。

2. 办案策略 • 两地同步主张抚养权:考虑到两岸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通常会一并处理抚养权,我们协助林某分别向大陆法院与台湾地区法院提出抚养权诉求,明确 “大陆子女由母亲抚养、台湾子女维持现状” 的核心主张,避免因单一管辖导致权益受损; • 强化大陆抚养优势证据:收集子女在厦门的入学证明、生活照、林某的照料记录、社区证明、孩子自书的被抚养意愿等,证明林某为子女提供了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同时向法院提交陈某出轨的相关证据,包括起诉之后向医院调取的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佐证其不适宜抚养子女; • 借鉴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台湾地区 “民法典” 第 1055 条之一规定,法院判定抚养权时可参考社工访视报告、家事调查官意见及学校、警察机关等第三方调查结果。我们在办案中主动与台湾地区律师协作,调取当地法院的调查流程文件,作为大陆法院审理的参考,弥补大陆法院证据来源单一的不足。

 3. 实务反思 大陆法院判定抚养权时虽尊重子女意愿,但需警惕子女意愿的不稳定性。建议办案中主动申请法院委托心理评估机构或社工进行专业评估,同时固定子女长期生活环境的证据,减少单一意愿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涉台案件中可通过两岸律师协作,借鉴台湾地区 “多元化评估” 模式,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裁判结果。

(三)财产分割:现金流水争议下的反向举证技巧

1. 核心争议 陈某申请调取林某 自2010 年后的银行流水,发现其名下 3 个账户有 1000 余万元现金存取记录(现金存入、理财投资或大额转出),主张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诉求分割 752 万元(离婚纠纷)及 260 余万元(赠与合同纠纷)。

 2. 举证难点 • 婚姻存续期间的资金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陈某年收入过百万,包括有一定原始财富积累的事实,家庭具备积累大额财产的能力; • 林某账户资金均为现金存入,无直接证据证明来源。

 3. 反向举证突破路径 • 固定陈某庭审自认:在首次庭审中,陈某明确表示林某为全职太太,对陈某确认每月仅支付林某 6000 元生活费,我们及时固定该庭审记录,佐证林某无能力积累大额资金; • 放弃陈某没有给林某大额资金这个消极事实的举证:把所有举证重心放在账户资金非夫妻共同财产;• 追溯资金真实来源:收集林某哥哥的收入证明、投资记录、委托付款证明,以及林某与哥哥、母亲的聊天记录、邮件及日常该账户资金的用途等,证明账户资金来源于娘家亲属,为代管资金,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 调取台湾地区关键证据:通过台湾地区律师申请当地法院调取陈某 2010-2016 年的薪资纳税证明及银行流水,证实陈某的薪资收入均由其父母取现管理,与林某账户无大额资金往来; • 核查外汇流水:向厦门外汇管理局申请调取陈某的外汇进出记录,发现其仅向第三者赠与现金时期入账的 100 万元,无其他大额资金转入大陆,进一步佐证林某账户资金与陈某收入无关。

 4. 两岸法律适用差异应对 台湾地区 “民法典” 第 1030 条之三、之四明确,婚内转移财产的追溯期限为 5 年,财产价值按 “消灭时” 或 “处分时” 计价,而大陆《民法典》无相关明文规定。我们在办案中利用该差异,通过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认定陈某转移财产的事实,同时主张大陆法院应参考该裁判观点及规则,驳回陈某的不合理诉求,最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支持我方主张。

(四)精神损害赔偿 两岸司法共识下的权益主张 1. 办案要点 • 两岸同步主张赔偿:林某以陈某出轨侵犯配偶权为由,分别向大陆法院与台湾地区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大陆法院支持 10 万元,台湾地区法院认定为 “离因损害赔偿金”,亦予以支持; • 应对裁判衔接问题:台湾地区法院以该判决未经台湾法院裁定认可,不产生既判效力,且结合陈某的收入状况,在认可 “婚外情侵犯配偶权” 的核心事实后支持离因损害赔偿的诉求,未将大陆判决作为裁判依据。我们在办案中重点收集陈某出轨的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私生子出生证明等),确保两岸法院均能认定侵权事实; • 明确执行路径: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74 条,大陆法院的生效裁判可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认可执行,保障赔偿款项的实际履行。

 三、涉台平行诉讼办案核心建议 

(一)强化两岸律师协作 涉台案件的证据调取、法律适用均需依赖台湾地区律师的协助,建议办案初期即建立两岸律师协作机制,明确证据调取清单、沟通流程,重点关注税务记录、银行流水、不动产信息等跨境证据的收集,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二)注重证据固定的全面性 涉台案件证据链易断裂,需提前固定当事人的居住、工作、收入、子女抚养等核心证据,尤其是现金流水争议案件,可通过反向举证、第三方证据佐证等方式,弥补直接证据不足的缺陷;同时注意证据的跨境合法性,确保台湾地区证据经公证认证后能在大陆法院使用。

(三)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家事案件的核心是 “案结事了” 本案中虽林某胜诉,但子女亲情受损、抚养费执行困难,凸显调解的重要性。建议办案中全程贯穿调解理念,通过两岸律师沟通、法院主持调解等方式,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诉讼对家庭的伤害。

(四)关注裁判执行衔接 涉台案件的 “胜诉≠权益实现”,需提前规划执行路径,针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财产分布,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依据两岸裁判认可执行的相关规定,启动跨境执行程序,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四、结语

涉台离婚两岸平行诉讼案件的办理,既需要精准把握两岸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差异,又要具备跨境证据调取、司法协作的实操能力。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通过明确管辖逻辑、优化举证策略、强化两岸协作,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深刻认识到家事案件中 “法律公平” 与 “亲情修复” 的平衡之道。未来,涉台婚姻纠纷的处理需进一步深化两岸司法协作,完善证据调取、裁判认可、执行衔接等机制,同时坚持调解优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方针。


撰稿人: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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