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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成功案例

郭永军律师 时间:2026-01-27 浏览:60
导读:方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成功案例刑事辩护,案例为王!方X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4年1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

方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方X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4年1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2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律师应其本人的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嫌疑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嫌疑人方XX系初犯,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等情节,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本律师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尉氏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不起诉申请书》,最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对嫌疑人方XX做出不起诉决定。

附: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刑不诉(2025)61号

被不起诉人方XX,男性,197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XX县XX工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方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XX县,住陕西省商洛市XX县XX镇XX街社区居委会X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4年1月11日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至2023年10月31日,方XX通过聂XX(另案处理)在XX县XX物流有限公司为XX县XX工贸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1408176.15元,税额126735.85元,价税合计1.534.912.00元,上述票据已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24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主动退缴赃款126735.8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方XX退缴赃款126735.85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印)

2025年6月25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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