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一案
黄凯南律师
时间: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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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凯南,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系XXX律师。
被告人肖**,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财务,户籍所在地****。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系XXX律师。
辩护人陈**,系XXX律师。
被告人宁**,男,1982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被逮捕。2021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系XXX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杜**、肖**犯组织卖淫罪,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杜**、肖**、宁**及辩护人黄凯南、曾**、胡**、陈**、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2日至7月17日期间,被告人钟**、肖**、杜**和同案人何**(已判刑)未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XXX”期间雇佣被告人宁**、同案人杜**、谢**、巢**、江**、李**(均已判刑)等人,组织李**、蒲**、黄**等人在该足疗养生中心内,以398元(优惠价368)“风情养生”、268元“香薰理疗”、198元“中式按摩”的名义,为消费客户提供“口爆”(口交)、“打飞机”(阴茎按摩)、“波推”(胸推按)等卖淫活动。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XXX抓获涉嫌卖淫嫖娼四人,起获涉案物品一批。
公诉机关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钟**、杜**、肖**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宁**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建议对被告人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杜**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肖**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宁**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及提供卖淫技师没有指控的那么多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本案钟**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行为。纵观我国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陪洗澡、胸推、臀推、打飞机”行为认定为卖淫活动,刑法中的卖淫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立法机关还未出有权解释之前不应当认定口淫、手淫、鸡奸等色情服务行为属于卖淫行为之前,不应当将口淫、手淫、鸡奸等色情服务行为认定为刑法上的卖淫,对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二、根据《两高解答》的解释,组织卖淫应当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且“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组织者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加以管理、控制和支配,卖淫活动一定程度上依赖、服从于组织者的组织行为。给卖淫人员发工号、起昵称,向其分发卖淫工具;统一规定卖淫项目、费用,制定有关工作流程与请假上工制度;安排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发放分成等等,都是管理、支配关系的体现。通过这些方式,组织卖淫者得以将卖淫活动置于自己的影响、操纵之下(控制性);而卖淫者在获得从事卖淫活动的条件的同时,也受制于组织者的安排、布置或调度(依附性)。结合本案其他被告人、证人,均证实钟**其没有参与管理,现场实际管理的股东为何**、肖**。三、若认定被告人钟**有罪,其亦有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及其经营的XXX投入少、从事提供口交服务人员少不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情节,同时被告人钟**已将股份承包给同案人何**,其是在该店正当经营时占有股份,而转让股份后由何**实施的行为;综上所述,关于卖淫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做扩大解释的,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行为,希望考虑钟**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社会危害性,辩护人建议对钟**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也给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杜**对起诉书指控其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并不是“XXX”股东,其仅是帮忙“XXX”装修,没有犯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杜**是XXX的股东,起诉书指控杜**犯组织卖淫罪不成立。XXX股东为何**、钟**和肖**,由何**和钟**各占三成股份,肖**占四成股份。对于肖**占40%股份,根据案件材料,何**通过政府三资平台竞拍投得太平XXX物业,并在2019年12月1日与XXX签订租赁合同,经营XXX。一开始装修预算是70万元,按照占股比例,肖**应支付投资款为28万元。肖**在2020年3月12日向杜**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我肖**承诺将我以28万投资的股份(位于流溪河边)的三年盈利归杜**所有,(由营业当天开始往后推算3年)三年到期后盈利由我本人支配。注:本承诺书只对杜**本人。承诺书中28万投资款与肖**占XXX四成股份应支付的28万投资款金额相吻合,可以印证肖**占XXX四成股份。XXX各股东的分红情况,XXX六月份营利为56843元,各股东分红所得为:肖**占四成分得22737元,何**占三成分得17053元,钟**占三成分得17053元。二、肖**四成占股后来发生变化,其将一成股份转让给钟**,钟**是占XXX一成股份的隐名股东。1、钟**按照其占股比例实际支付了九万元投资款。2、钟**收取了XXX2020年6月份的分红款5684元。综上,上述事实及证据证实,杜**既没有对XXX投资,也没有参与具体的经营管理,更没有享受XXX的分红,足以证明杜**并非XXX的股东。公诉机关认定杜**为XXX股东并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依法不能成立。三、肖**认为其在XXX三成占股是XXX被查封后从杜**手里受让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攻自破,其目的就是企图将责任推给杜**。1、肖**对三成占股的说法前后矛盾。2、肖**称是XXX出事后向杜**购买,而出具的承诺书时间却是在2020年3月12日,是在XXX开业之前的两个月,完全不符合逻辑。4、钟**供述XXX出事后,我在微信问过肖**,肖**跟我说她占股三成,杜占一成。四、杜**的行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杜**犯组织卖淫罪,未查清事实,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定性错误,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鉴于杜**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认罪认罚,请合议庭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给予杜**从宽从轻判处,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肖**对起诉书指控其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仅是“XXX”做财务,其并没有参与“XXX”的经营,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首先肖**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是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一)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肖**在XXX仅负责财务工作,每天一小时上班时间,统计核对技师的上班时间,发放工资,不管理除此之外的任何工作,XXX成立之前商谈租铺事宜、预算、承揽装修事宜,直到开业后还把控着成股份转让的决策权,所有有关XXX的事宜均由杜**出面处理,杜**才是XXX占4成股份的股东,所以肖**财务一职仅为何**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提供了管账的辅助作用,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二)肖**在XXX只是财务不是股东,从以下几方面印证:1、肖**与杜**的关系:肖**与杜**是离异状态,因杜**婚内出轨以及多次严重家暴肖**提出离婚,所以本案中肖**认为杜**口供述肖**是XXX股东之一占股四成有诬陷嫌疑。肖**书写《承诺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杜**想投资XXX入股,所以向肖**借款28万元入股XXX占4成股份,肖**担心其还不上本金,同意前三年先让杜**收益还外债,之后的收益用于偿还肖**28万元债务,所以肖**才写下《承诺书》,其真实意思并非要成为XXX的股东之一,只是情份上借款给杜**,杜**、何**、钟**作为XXX的股东都有“签单权”,肖**却没有此权限,所以肖**不是股东并没有参与管理、经营和分红。2、入股前杜**预算XXX投资需要70万元,杜**占4成投资28万元,后来装修后总投资89万余元,杜**占4分成出资为36万元,所以听杜**自己说找钟**入股XXX9万元占一成股份,在XXX2020年6月份分红时按照一成5000余元分成给杜**,杜**说自己转给钟**,也能说明XXX股东是杜**而非肖**,如果肖**是股东,完全可以将一成5000余元的分成用于抵扣后期追加投资的8万元欠款,但肖**却没有决策和分红权。3、曾**在2020年2月2日的“合作伙伴群”中肖**作为统计账目的财务在群里问询曾**“你这些单据怎么都只有你和何**两个人的签名,收款人怎么没签名。”曾**回复“请不请会计来对账,到时候等他们商量吧,毕竟这是他们几个男人的事情。”也说明了XXX的所有事项的决定权归属于杜**、何**、钟**几个男人所有,肖**没有决策和查账的权利。所以肖**不是股东,她连最基本的决策和查账权都没有。4、在钟**的卷宗中有一份曾**计算并手写的“XXX投资890000元”的单据,“森(杜**)已投327000元(欠29000元),永(钟**)已投240000元(欠27000元)。2020年6月13日”。5、杜**一直在“合作伙伴群”里,且以股东身份回复信息,杜**如果不是股东其他股东和工作人员应该是不会同意他继续在此群知晓XXX经营管理事宜。6、XXX股东、员工称呼肖**为“老板娘”,只是一个称呼而已,不代表肖**在XXX是老板有股份。7、肖**在XXX任职财务一职,在拘留前没有拿到工资,是因为何**与肖**是亲戚关系。8、在XXX因涉嫌违法行为被查封以后,何**、莫**通过微信向杜**催要XXX4成股份相应的租金,说明何**和莫**也认为杜**才是XXX的股东,而不肖**。9、在XXX因涉嫌违法行为被查封以后,肖**担心杜**没有还款28万元借款本金的能力,又想案件结束后会解封XXX继续正规经营,所以2020年月底左右与杜**私下口头协商,杜**同意转让自己的股份归肖**所有,所以杜**就停止交租后,何**、钟**向肖**催要4成租金时,肖**才会微信回复“森占1成,我占3成,我交我的。”所以肖**是XXX涉嫌违法行为被查封之后才成为XXX的股东的,不应以XXX查封之前违法行为的股东身份追责其组织卖淫罪。综上所述,肖**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二、证据技师上钟统计时间表上虽然显示人数已超过10人,也是组织卖淫罪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但不足以证明所有技师都是从事了卖淫违法行为,也不能证明卖淫人员累计有10人以上。技师上钟单、技师钟登记本是统计技师工作时间,而且该单不止肖少梅一人统计,不排除有统计错误的可能性,虽然记录的技师大多是服务了“养生风情、香薰理疗、中式按摩”项目,但不能证明其工作的“养生风情、香薰理疗、中式按摩”项目就是《起诉书》所指控的“口交、打飞机、推波”的卖淫行为,亦不能以其他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将“养生风情、香薰理疗、中式按摩”的上钟记录确定为技师的卖淫行为。另外肖**银行卡支付的技师工资中可以看到技师人数只有8人,证实了当时的实际人数。三、应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较轻5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对肖**提出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根据被告人肖**并非股东,只是协助管理财务,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情节轻微,没有非法获利分红等情况综合判断被告人肖**的罪名定性、责任轻重量刑和罚金刑建议,按照区别对待同案不同罪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给予肖**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
被告人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次,被告人虽然知道其他同案犯在XXX提供淫秽服务,但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所述,被告人之前并无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已经如实供述了本人和同案犯的所有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而且认罪认罚,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在本案的作用及地位,及被告人被抓获之后的表现,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理,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2日至7月17日期间,被告人钟**、肖**、杜**和同案人何**(已判刑)未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XXX”期间雇佣被告人宁**、同案人杜**、谢**、巢**、江**、李**(均已判刑)等人,组织李**、蒲**、黄**等人在该足疗养生中心内,以398元(优惠价368)“风情养生”、268元“香薰理疗”、198元“中式按摩”的名义,为消费客户提供“口爆”(口交)、“打飞机”(阴茎按摩)、“波推”(胸推按)等卖淫活动。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XXX抓获涉嫌卖淫嫖娼四人,起获涉案物品一批。被告人在经营“XXX”期间各股东按股份将违法收入56843元在2020年6月予以分红,分红所得为:肖**、杜**占四成分得22737元,何**占三成分得17052元,钟**占三成分得17053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列举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宁**持有的涉案手机1台(华为牌蓝紫色手机);被告人肖**持有的涉案手机1台(OPP0牌R9skt金色手机);被告人杜**持有的涉案手机3台(分别为OPPO牌红色手机、HONOR20S牌蓝色手机、SamsungGalaxyS7金色手机);被告人钟**持有的华为牌P30黑色手机一部;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对广州市****沿江西路XXX进行了搜查,并对涉案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黑色tiandy数字录像设备一台、黑色VIVOX21A手机一台、手写单据六张(红白两联手写单据两张、红白蓝手写单据四张)、微信收款二维码一个(收款人为肖**)、软皮抄一本、白色A4纸一张(XXX养生总新服务项目表)、金色金属材质的技师工作牌一个(包含18个圆形磁铁小吸盘)、手牌两个(红色塑料材质);李**持有的玫瑰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台;杜**持有的iphone5s手机一台;谢**持有的黑色VIVOX21A手机一台;巢**持有的白色iphone手机一台;江**持有的黑色华为nova5pro手机一台进行扣押。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宁**于2020年12月31日17时在****的财富广场二楼新时代网吧被岭城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12月22日19时许,民警在****抓获涉嫌组织卖淫的杜**和肖**。2021年1月25日15时许,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牌坊附近抓获涉嫌组织卖淫的钟**。
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钟**、杜**、肖**、宁**已年满18周岁,未满75周岁,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
4.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XXX相关情况的复函,证实:“XXX”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5.租赁合同续约书,证实:“XXX”经营场地是由同案人何**承租。
6.同案人杜**、李**、谢**、巢**、江**的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相关的同案人判刑情况。
7.同案人谢**指认的XXX技师群的聊天记录截图和与证人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XXX技师提供“养生风情”服务的时间和人数、次数。
8.被告人肖**、宁**指认的XXX技师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XXX技师提供“养生风情”服务的时间和人数、次数。
9.同案人谢**、巢**、江**、李**、被告人宁**、肖**、何**、被告人钟**指认技师上钟单、肖**的微信收款二维码、XXX服务项目表、技师Call钟登记本、客人手牌、技师牌,证实:“风情养生”服务的项目及时间是80分钟定价是398元(开业优惠价368元),包括有“口爆”(口交)服务。
10.被告人宁**指认XXX位置照片、技
师上钟单、肖**的微信收款二维码、XXX服务项目表、技师Call钟登记本、客人手牌、技师牌,被告人肖**指认XXX的位置照片,被告人杜**指认XXX位置照片、微信信息和聊天记录,证实:XXX所在位置及相关人员的微信名为****“肖**”(昵称)、何**使用的微信为“通”、杜**使用的微信为“杜**”(昵称)、何**使用的微信为“何**”,莫**使用的微信为“莫**”。
11.被告人肖**指认其用于XXX消费收款的微信交易记录和何**(“何**”)、同案人谢**的微信聊天记录及XXX工作群“我们是王”聊天记录,证实: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1日微信收支情况,包括XXX收入记录、员工和技师工资支出记录、房租支出记录。与何**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肖**按照“我占三成,我交我的”,交给何**4200元(其中3600元租金+600元何**聘请律师的分担费);与谢**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个人的2020年5月27日微信对账单记载“风情:28*368=10304元”。
12.证人莫**指认与杜**、肖**、何**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内容为①在2020年11月18日21时34分,证人要杜**“杜**,那明天转过来了,好吧。”杜**答复“OK好”。②在2020年7月7日22时03分,肖**说“是不是转租金给你啊?”莫**答复“一万二”。23时32分,肖**分两次每次6000元转账给证人。证人在2020年7月8日拍了收据给肖**。③在2020年10月11日,何**说“强哥今晚出来坐下,顺便转埋呢个月租金。”10月11日,何**转了12000元给证人。莫**与何**的微信聊天对话记录:时间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2月25日(莫**:这两天给电话杜**,杜**不接电话喔。何**:哦,我也知道。我都说了,那个档口不单只是啊通的,他也有份的啊。怎么样也要共同进退的,对吗?次次都是他拖着,其他人的钱都到位了,他那笔没转过来,那没可能我自己帮他出的啊。)。
13.被告人钟**指认与被告人杜**、同案人江**、巢**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微信号为“钟**”、“钟**”是其微信,“江**”是江**,“巢**”是巢**。2020年6月8日至7月,钟**每天收到巢**发送过来的XXX客人开房登记情况。
14.被告人杜**与证人何**(洲)互相指认两人在2020年9月11日至12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证人莫**的2020年9月18日至12月1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被告人钟**的2020年10月22日至12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两证人及被告人钟**向被告人崔收案发的XXX租金的情况。
15.证人蒲**、同案人杜**、巢**、江**、谢**指认微信截图,证实蒲**手机微信号:****昵称:****,备注为XXX老板娘。杜远有签认是“肖**”(XXX老板娘肖**)发工资给其的微信转账记录。巢**签认微信号“巢**”是其使用,“拉姨丈”是钟**。江**签认微信号“钟**”是钟**,“肖**”是肖**。
16.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涉案的“XXX”位于****。
17.证人黄**证言,证实:2020年7月17日15时许,我在广州市****XXX的二楼技师休息室里面休息,这时休息室里面的扩音器响起来,说33号技师到A5房,项目待定,这个是工作人员在叫号。我听到叫号后就拿着按摩需要用的工具来到了A5房,接着就开始为老头按摩,过了一会就用胸部帮他按摩。大约到了16时许,突然有穿着制服的警察来到现场查处,当时我正在用胸部帮这个老头按摩,正好被警察发现了。XXX共有四个套餐,一个是138元沐足套餐、198元中式按摩(包含“打飞机”)、268元项目包含“胸推”、368元项目包含“口交”,这个老头就是选择368元的“口交”项目。我在16日的时候总共服务了3个客人(一个口交、两个打飞机),17日的时候就只是那个老头。2020年6月初我到XXX应聘技师,一名外号叫“师姐”的女技师接我去面试,“师姐”问我有没有做过这行,我就说做过沐足,然后“师姐”就简单介绍一下服务项目,说是为客人“打飞机”、“胸推”、“口交”、沐足按摩等服务,问我做不做,我说试一下。2020年7月13日我到XXX上班,“师姐”就开始对我进行培训,帮我示范怎么“打飞机”、“胸推”、“口交”这些,教我如何跟客人聊天、怎么跟客人介绍项目。“师姐”负责培训技师,她自己也有排号上钟为客人提供“打飞机”、“胸推”、“口交”等服务。XXX的员工架构总共分为技师、前台、服务员,还有部长或者老板那些,技师大约有十名。前台我只见过是一名女子,主要负责接待客人,叫号和说服务项目(如33号技师A5房368项目),服务员有两个,都是男青年,一个白天上班一个是晚上上班。我只记得前台那名女子和“师姐”,其他人员的情况我不记得。我们都是通过一个名叫“我们就是王”的工作微信群来联系和交流的。群主是“师姐”,群员主要是技师、前台、服务员,至于有没有其他人员我不清楚。
经其辨认出证人黄某焕、同案人江**、巢**、谢**、李**。
18.证人蒲**证言,证实:我大概是在2020年6月4日左右去XXX工作的,是6号技师(我去之前还有一名6号技师的,我去了之后这个6号技师就是我)。该足疗店有138元的经典足疗套餐(服务内容包括洗脚)、198元的中式按摩套餐(服务内容包括按摩和打飞机)、268元的香薰理疗套餐(服务内容包括按摩、胸推和打飞机)和368元的风情养生套餐(服务内容包括按摩、胸推和口爆),按摩时间大概是60-70分钟。该足疗店大概有十多名技师。
上晚班的技师比较多一点,大概有差不多十个人左右,因为晚上的客人比较多。该足疗店的工作模式一般都是,客人来到足疗店,然后经理、部长或者服务员负责接待客人,介绍按摩的服务和价格,然后带客人去洗澡换好足疗店的衣服,然后带客人进去房间。技师在技师房里面等待上钟。前台那里会帮我们技师排好上钟的顺序,轮到哪个技师上钟就会用对讲机喊几号技师到什么房间上班,技师听到叫钟就去房间帮客人提供按摩服务。按完摩后,技师就通过房间的对讲机跟前台报钟(说是几号房间几号技师多少钱的按摩套餐)。然后客人就去冲凉换回自己的衣服,之后去前台结账。我知道该足疗店有一个叫“何**”的男子经常在足疗店,年约三十多岁,他基本天天都在足疗店,应该是老板或者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我们技师的是“1号”,她年约三十多岁,四川人,也是该足疗店的技师,负责培训我们这些技师,教我们每个按摩套餐的服务内容,怎么按摩怎么胸推和怎么口爆等,我平时都是叫她老师的。每天晚上19时50分,“1号”就会召集我们技师开会,说一下足疗店的规矩。该足疗店的按摩就是普通的用手帮客人按摩,打飞机就是技师用手帮客人手淫射精,胸推就是技师用胸部帮客人按摩,口爆就是技师用口含住客人的阴茎进行口交。大部分客人选择的都是368元的口爆套餐,只有少数的客人会选择其他按摩套餐。技师没有固定工资的,都是拿提成的,198元的中式按摩套餐(服务内容包括按摩和打飞机)提成90元、268元的香薰理疗套餐(服务内容包括按摩、胸推和打飞机)提成130元和368元的风情养生套餐(服务内容包括按摩、胸推和口爆)提成200元。老板娘每天都会统计前一天每个技师的上钟情况,然后把图片发到一个叫“我们就是王”的微信群给我们每个技师核对,我们技师核对无误后就在群里回复老板娘,然后每五天,老板娘就会把这五天的工资提成统一发放给我们这些技师。工资有时候是通过微信发的,有时候是通过现金发的。
“我们就是王”这个群大概有十几个人,都是XXX的员工,其中有我们技师、老板娘、“何**”和“谢**”。平时老板娘就会统计好前一天每个技师的上钟情况,然后拍照发到这个群里给我们技师核对,有时候老板娘没空,就由“谢**”发。图片里面是一个表格来的,横着那行写着“风情养生”,“香薰理疗”、“中式按摩”、“经典足疗”、“CALL钟”和“总钟数”等,竖着那行writing每个技师的号码,然后用“正”字的笔画数来表示每种按摩上钟的数量。“何**”的微信号:****,昵称:****。何**应该是足疗店的老板或者管理人员吧,我们技师房对面有一间办公室,何**经常在办公室里,我也见过其他人去办公室,但我不认识其他人,只对何**印象比较深。我们技师平时都是跟“1号”和老板娘对接比较多。
经其辨认出证人奉**、黄**,同案人何**、江**、巢**、谢**、李**,被告人宁**、肖**。
19.证人刘**证言,证实:2020年7月17日16时许,其到XXX二楼,有一名年轻男子向其介绍按摩、口交等服务。随后,刘**在A9房接受一名女性技师的波推服务,后被警察当场抓获。
经其辨认出被告人钟**。
20.证人奉**证言,证实:2020年7月17日16时许,我自己经过****沿江西路的时候看见一家叫XXX的沐足店。于是我就上去二楼,这时候有一个年约二十来岁的男子问我是沐足还是按摩,然后向我介绍那里有按摩、推油和半套服务,进去房间的时候,技师会跟客人介绍。我上楼的时候,看到有两个男性工作人员在那里负责接待客人。其中一个男子向我介绍按摩,并带我去冲凉,带我进去A9房间。我去到房间后,来了一个年约40多岁的女技师。然后这个技师就向我介绍说有按摩、推油、“半套”。我就问她“半套”是什么东西,她就回答说是吹出来(口交的意思),价格是368元。然后我就选择了368元“半套”的服务。用手、用乳房按摩了大概二十来分钟后,这个女子就开始口交,大概口交了两三分钟后就有民警到场检查了。
21.证人莫**证言,证实:我们莫庄队位于****沿江西路的一处物业原来是租给至尚发廊的,后来发廊不做。2019年10月份左右杜**就过来找到我说他有意向租来做娱乐场所。具体做什么娱乐场所他没有说,我猜测他可能是想做沐足吧。然后我带他过去现场看,他一边看一边说怎么改,那里怎么做房间。过了不久,杜**又带了何**过来物业那里看现场。后来何**又跟“钟**”一起过来现场看了两次场地。刚开始的时候,我以为是杜**租的,但后来到了签合同的时候,他才跟我说是和何**签合同的。何**跟我们莫庄队签了合同之后,我在那处物业看过一次杜**在那里搞装修,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杜**在和我们谈租物业的那段时间前后,“永哥”打过电话给我,问我那里的物业是不是要出租,叫我带他去物业现场看一下。我记得当时他是跟一个男的(是不是啊通我不记得了,因为那时候我还认识啊通)一起过去看的现场。我开了门给他们看,他问我租金多少钱,我就说估计一万七八左右。后来因为没什么人租,就放在政府的三资平台拍卖,最后竞拍的租金是一万二。过年前,何**没有按时交租金,经常拖欠租金,我就过去XXX的办公室找他交租。我在XXX的办公室见过“永哥”几次。当时我听说XXX有几个股东的,但具体是谁我就不清楚。XXX出事前,杜**交过一次租金给我,还有一个姓“肖”的女子也交过一次租金给我,其他几个月的租金都是何**交的。XXX出事后,有一个男的过来交租,后来我加了他微信才知道是何**的弟弟何**。XXX出事后(2020年11月和12月),何**也没有按时交纳租金,我就催何**。何**就跟我说明还有杜**那份租金没交,等杜**那份租金给了他,他再一起转给我。后来我也打过电话和在微信上催了杜国强交XXX的租金几次,他经常不接我电话,微信也不怎么回复我。我听说是有几个股东,不过具体是谁我就真的不清楚。我不清楚杜**需要交XXX租金的几成。他每个月应该要交几千元吧。我不清楚“永哥”是否XXX的股东。我在XXX的办公室见过他几次。
经其辨认出被告人杜**、钟**。
22.证人莫**证言,证实:我是太平镇太平村XXX的队长,在****有一栋楼(约9层),其中一、二楼铺位是属于我们XXX的,面积约800平方米。我生产队就把此铺位放到政府三资平台竞拍,经过竞拍,由何**投标租用,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时间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租期为5年,每月租金12000元,押金24000元。承租人是何**。我不清楚场所负责人是谁。是何**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给XXX的财务莫**。
23.证人钟**证言,证实:2020年5月份的时候,我听我丈夫钟**说他和何**合伙在****经营一家叫XXX的沐足店,至于钟**具体投资的情况和该足疗店的投资、经营情况我并不清楚。后来我又听他说他把XXX的股份转让给何**。我侄子巢杰光去年没有工作做,我听说XXX那里招人,就叫他过去看看,后来巢**就自己过去那边应聘。后来我丈夫钟**被警察抓获了,我在家里找到一份承包协议书,这份承包协议书是写在一张白色的纸上的,我在我家里的抽屉里找到份承包协议书。承包协议书的转让人是我丈夫钟**,承包人是何**。至于这份承包协议书是怎么签订的我并不清楚,我也不清楚这份承包协议书是原件还是复印件。然后我就把这份协议书拿到太平派出所了。我没有见过何**或者他的弟弟,没有给过该沐足店的租金给何**或者何**的家人,也没有缴纳过该沐足店的租金。
24.证人何**证言,证实:我哥哥何**之前在****开了一家叫做XXX的沐足店,这家沐足店在2020年7月份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我哥哥何**也在2020年10月份的时候也被警察抓获了。何**被抓后,我就帮他缴纳该沐足店的租金。何**出事之前跟我说该沐足店是向太平镇太平村莫庄队租回来的,每个月租金是1.2万元,租金要交给一个叫莫**的人(好像是XXX队长)。何**还跟我说过杜**两夫妇那里负责XXX四成的房租。2020年10月开始,我就帮何**缴纳该沐足店的租金给莫**,杜**曾经通过微信转过两次房租给我,其中2020年10月份转账了3600元给我,2020年11月转账了5600元给我。后来杜**说不交XXX的房租,我就发短信给杜**老婆肖**,短信内容是“表嫂,这个月XXX档口10号要交租了,杜**话这个月开始吾会再交租了,你是点安排的尽快回复”,然后肖**就短信回复我说“我占三成,我交我的”,我就发短信给她“哦,甘你几时转过来,明天就交租了人地吹左两次了,呃个月多两千蚊,一共14000,两千蚊是通的律师费,你应该交4200”,肖**就短信回复我说“哦,我这一两天交给你吧,我微信零钱用不了,要去银行改了密码才行”。我是从2020年10月份开始至今帮何**缴纳该足疗店的租金。这段时间内,杜**微信转账两次租金给我,2020年10月份转账了3600元给我,2020年11月转账了5600元给我,其他的租金都是我用自己的钱帮何**垫付该沐足店的租金。除了杜**外,没有其他人给过该沐足店的租金给我转交给莫**。杜**老婆肖**没有跟我谈论过她要购买和谈论该沐足店股份的事情。我认识一个花名叫“钟**”的屈洞村男子,应该就是钟**这一个人,我很久之前见过“钟**”的老婆一次,我跟她没怎么接触过。“钟**”和他老婆没有给过该沐足店的租金给我转交给莫**。我也不知道XXX股东情况,没有参与过XXX的经营,没有转让过XXX的股份给别人,没有人跟我谈及XXX股份的事情。
经其辨认出证人莫**,同案人何**,被告人杜**、肖**、钟**。
25.证人杜**证言,证实:其与杜**是叔侄关系,不清楚XXX股东的情况,亦不清楚杜**有无代他人代持该中心的股份。
26.同案人谢**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20年6月1日开始入职的。XXX养生足疗日常管理者是一名叫“何**”的经理管理的,平时他都是通过微信跟我联系,他的微信名是“通”。2020年7月17日16时许,我见到公安民警把A5房和A9房的技师及客人带出来,我就知道他们是在房间里面打飞机或者口交被民警发现了。XXX主要由138元60分钟沐足、198元60分钟中式按摩、268元70分钟香薰推油、368元70分钟风情养生,其中198元60分钟中式按摩套餐是包含了打飞机服务,368元70分钟风情养生包含了口交服务。除了上面提到的那两名客人外,期间还有三名客人过来XXX消费,他们都是消费368元的风情养生(包含“口交”服务)套餐,2020年7月17日11时40分左右,我来到XXX前台上班,我刚来到时客人已经在房间了,接着我就通知6号技师过去房间找客人上钟;第二、三名客人是一起过来的,是33号技师和26号技师分别在A2房和A5房为客人提供口交服务,这两名客人是由巢**接待的。XXX是于2020年5月22日开始对外营业的,总共有13名技师,4名服务员,1名收银员,1名大堂经理,1名部长,1名财务,1名总经理。其中技师都是女性,负责给客人提供沐足、按摩(包含“打飞机”和“口交”)等项目,客人点什么套餐,技师就提供什么服务。白天只有三名技师上班,晚上有十名技师上班,技师的工作安排都是由技师“李**”负责,由她负责谁今天在排头牌,谁今天上班,都是她来通知我们的,她自己也在XXX足疗中心做技师为客人提供服务。服务员分别为:巢**、江华、丁**、鹏**,他们是负责在一楼和二楼水吧负责迎宾及端茶倒水,有时候也会帮忙向客人介绍服务内容并带客人入房;收银员就只有我部的一个,主要是负责收钱和通知技师上钟;大堂经理名叫杜**,主要是负责带客人上房,向客人介绍服务套餐,安排技师上钟等;部长是宁**,主要负责夜班时段的前台收银,员工的请休假管理工作及足疗中心的管理工作;财务是肖**,总经理是何**,是XXX的总负责人。我一开始上班的时候是不知道的,后来我在收银的工作中发现足疗中心的服务费挺高,368元这么高的价格我自己都觉得有点贵,于是我就觉得好奇,并在大家平时闲聊过程中问足疗中心的同事,他们才跟我说198套餐包含打飞机服务,368套餐包含口交服务。我是领取固定工资的,每月3000元,我只知道服务员和前台的工资是固定的,没有提成。大约是2020年6月初的时候,我在XXX工作之后听同事江华说了这里有为客人提供打飞机、口交等服务,但是我自己没有去为客人介绍过,我只是负责收银。XXX有138元沐足、198元中式按摩(包含打飞机服务)、268元香薰推油(包含波推服务)、368元风情养生(包含口交服务)。打飞机是女技师使用手抚摸男客人的阴茎,直至客人射精;波推是女技师脱光衣服涂上精油,使用自己的胸部摩擦男客人的阴茎直至客人射精;口交是女技师用嘴巴含住男客人的阴茎,直至男客人性兴奋并射精。千悦足疗中心日常运营方式分早班和晚班,早班是指中午12时至晚上20时,这个时段上班的有三名女技师,一名收银员,一名服务员;晚班是晚上20时至凌晨5时,这个时段上班的有十名女技师、一名部长(宁**)、总经理(何**)、大堂经理(杜**),三名服务员(江华、丁**、鹏**)。我只是前台的收银员,平时都是服务员、经理或者部长他们在接待客人,跟客人介绍服务内容。我跟客人的接触仅仅是停留在客人付款的阶段。XXX的老板有:1.“杜**”,男,年约40多岁,太平人,老板娘肖**的老公。他平时很少去足疗店,我看过他大概三四次左右。2.何**真名叫何**,他基本每天都会在足疗店,是足疗店的经理,负责管理和统筹足疗店的工作,他每天下午四五点就会过来足疗店,然后到凌晨四五点才走。足疗店的大堂经理是杜**,他平时负责在足疗店接待客人,介绍按摩服务的内容和价格等,一般都是上晚班,由晚上八点上到凌晨四五点左右。足疗店的服务员有“巢**”、“江**”、“丁**”、“鹏**”,负责在足疗店迎宾,带客人去冲凉换衣服上房间和送饮料等,大堂经理不在的时候,他们就负责大堂经理的工作,向客人介绍按摩的服务和价格等。该足疗店前前后后约有16-17个技师,有些技师不来上班或者辞职等,我被抓的时候应该有13个技师左右。该足疗店有两个微信群,其中一个叫“XXX活力群”,该微信群里大概十来个人,有我、几个服务员、杜**、宁**、老板娘、“何**”和他老婆“何**”(她是群主)等人。还有一个群叫“我们就是王”,该微信群大概有十几个人在,有老板娘、我、“何**”、“李**师姐”和足疗店的技师。前台有老板娘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客人一般都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支付的,客人扫码支付成功后,我手机可以收到老板娘收款的微信消息。老板娘一般都是每天下午四五点过来足疗店,然后统计前一天每个技师的上钟情况,她制作一个表格,表格的上面横着那栏写着“风情养生”、“香薰理疗”等,竖着那栏writing每个技师的号码,然后用“正”字的笔画数且代表该按摩项目的上钟数量。之后老板娘就会把表格拍照发到“我们就是王”的微信群给技师核对,技师核对无误后在微信群回复老板娘。
经其辨认出证人黄**、蒲**,同案人江**、巢**、杜**、何**,被告人肖**、宁**、钟**。
27.同案人巢**的供述与辩解:我知道的老板有一名“何**”的男子、我姨丈钟**,还有一名叫“杜**”的男子,足疗店下面有一个经理“杜**”,一个楼面部长宁**负责管理我们四个服务员,足疗店共有技师十一二个,服务员四个。我是2020年6月13日到XXX工作的,我是足疗店服务员,我是接受楼面部长宁**管理,主要工作就是向客人介绍服务及项目的收费情况、带客人进入房间、给客人端送茶水、偶尔也会在楼下看风,有警察过来检查就在群里面通知。XXX主要有以下几种服务:1.足疗,138元,60分钟,为客人提供纯足疗服务。2.按摩,198元,60分钟一次,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服务和按摩服务。3.精油推,268元,60分钟一次,为客人提供“波推”和按摩服务。4.风情服务,368元,60分钟一次,为客人提供半套“口爆”服务。打飞机“就是技师用手握住嫖客的阴茎来回抽动,直至客人射为止;“波推”就是技师用自己的乳房在嫖客身上来回蠕动,用自己的乳房夹住顾客的阴茎来回抽动,直至客人射为止;“口爆”就是技师用自己的嘴巴含住嫖客的阴茎,直至嫖客射精为止。足疗店的老板有“何**”、“杜**”、钟**。足疗店的老板娘是“杜**”的老婆,她放了一个她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和支付宝的收款码在前台。我上个月领了2500元工资,是老板娘通过微信发给我的。足疗店平均每天接待大概三四十个客人,大部分人都是消费368元的口爆项目。我们向客人介绍涉黄服务没有提成,何**说过以后生意好了就会给提成我们,不过我们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收到过提成,都是拿固定工资。
经其辨认出同案人何**、江**,被告人杜**、钟**、肖**、宁**。
28.同案人江**的供述与辩解:XXX是从2020年5月22日开始营业的,我也是那一天开始在这里上班的。刚开始开业的时候,XXX只有3个项目,分别是398(优惠后368元)的风情养生项目,这个项目的服务内容就是波推、按摩、口爆;268元的香薰理疗项目,这个项目的服务内容就是波推、按摩;198元的中式按摩,这个项目服务内容是按摩、打飞机。后来又增加了138元的经典足疗,就是盐水泡脚和按摩。每天平均下来就是大约30个客人,绝大部分都是来做398的口爆项目,其他项目每天只有大约2名客人。XXX没有做全套(性交)项目。XXX有四个实际经营人,分别是:1.何永通,在场所管理最多的老板,基本每天都在场所管理;2.杜**,偶尔去场所,很少安排工作;3.何**,基本每天都会去场所内看着,基本不安排工作;4.钟**,在场所喝完茶就走,基本没见过他安排工作。有两个管理人员:1.杜**,楼面经理,他每天按规定是晚上8点上班的,但是他经常迟一两个小时才上班,他不在的时候就会让我们这些服务员干他的活。他的工作任务是楼面的管理以及接客人,对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和安排技师,他的微信号是du484811。2.宁**,负责XXX整个工作的弥补工作,他的工作职责是在哪个岗位人手不足的时候过去帮忙,其他时候也带客人和安排技师工作。再有就是我、巢**、丁**、杜**四个服务员了。XXX一共有13个技师,主要是负责给客人按摩和为客人“打飞机”、“波推”和“口爆”的。1号技师就是负责培训其他技师如何做各种项目的,大家都叫她“师姐”,她也是技师。其他技师都只是做项目的。我在XXX是服务员岗位,负责在XXX中心迎宾、把风,客人多的时候会上去二楼的水吧帮忙给客人端茶倒水,带客人上房,还负责向客人介绍XXX的服务项目情况,并重点向客人推荐或者使用言语诱导客人去选择368元的风情养生服务项目,这个项目是XXX最贵的服务,包含了口爆服务项目。我在接待客人的时候,会首先问客人是不是第一次来,然后介绍XXX中心有沐足、中式按摩等服务项目,客人再深入问这些项目有包含什么的时候,我就会直接跟客人说198元的中式按摩是有打飞机服务,268元是有波推服务,368元的风情养生项目是提供口爆服务。“把风”是指在XXX一楼站台的时候留意是否有警察来检查,如果有警察来抓人,我就马上使用对讲机告诉二楼的经理或者主管他们,这样就不会被警察查到有人在XXX从事涉黄活动。是宁**和何永通两个人给我安排工作,我刚来到这里参加工作的时候,他们就跟我说要时刻警惕警察来检查和诱导前来消费的客人选择最贵的项目来消费。我是服务员工资是固定的,每月3000元,没有提成,也没有额外收入,XXX中心除了技师以外,其他人没有提成。
经其辨认出同案人谢**,被告人肖**、杜**、宁**。
29.同案人李**的供述与辩解:当时面试我的是老板“何**”。2020年5月22日XXX开始对外营业,我是1号技师。老板“何**”,前台收银“谢**”,负责安排上钟的“四眼”,负责在一楼接待客人的“撇哥”,还有“江**”等三四个服务员。我从2020年5月22日开始在那里上班。一直到2020年7月15日我休息,之后那里就关门了。
老板是“何**”(男,年约30多岁,从化区太平人,微信号:****,昵称:****),他负责管理整间店,店里很多事务都是他负责的。他们叫我“1号”或者“李**”。
我是一号技师,负责按摩和帮忙带新人熟悉环境。在XXX养生电电子中心是没有底薪的,工资全部都是来源于提成,是根据服务套餐的情况来定的。总共有四种服务套餐。XXX存在“打飞机”、“口爆”服务。268元的推油按摩套餐里面包含了有“打飞机”服务,368元还是398元的香薰理疗按摩套餐里包含了“口爆”服务。“打飞机”就是用手帮客人手淫,“口爆”就是口交的意思,用嘴帮客人口交,不戴套的。其中“打飞机”套餐我们技师提成130元,“口爆”套餐我们技师提成160元。这些服务都是老板“何**”安排我们的。
“何**”一般在头一天下班的时候,微信告诉我足疗店当天发生的事情,要注意什么事情。然后第二天晚上19时50分,我就按照“何**”的安排跟其他的技师点到,然后告诉她们前一天店里的情况,要注意什么事情,说一下服务,手法,客人投诉之类的。技师每个月休息四天,自己填写假单的,请假就找“何**”。会议都是19时50分开的,一般开几分钟。除此之外,“何**”还叫我帮忙带一下新来的技师,跟她们说一下上钟程序,怎么去房间啊,物品的摆放啊。新来的技师都是“何**”负责面试和试钟的,他会跟技师说公司有哪些按摩套餐,套餐里有哪些按摩服务。技师通过了应聘面试之后才会试钟,老板试完钟之后觉得OK就OK了。
经其辨认出证人黄**、蒲**,同案人谢**、何**、江**,被告人肖**、宁**。
30.同案人杜**的供述及辩解:2020年5月底,我通过“何**”的介绍到XXX上班。XXX位于****湖南大碗菜饭店隔壁,在流溪河边烧烤店的对面。我在XXX主要负责的工作就是接待客人,向客人介绍按摩的价格和内容,其中有368元的按摩(包括按摩、推油和打飞机),268元的按摩(按摩和打飞机),168元(只有按摩),138元的洗脚,我向客人介绍完之后就带客人去冲凉换衣服,然后带客人进去房间,至于客人选择何种按摩项目就在房间和技师说,按摩就是技师用手帮客人按摩,推油就是技师用油帮客人推,打飞机就是手淫的意思。368元的按摩没有包含口交(也称“口爆”)或者性交。我没有向客人介绍过口交(也称“口爆”)或者性交的按摩内容。
“何**”在XXX什么都做,什么都管,XXX的大小事务都是由他打理的。XXX大概有十个八个技师。我不清楚技师是谁负责管理。
经其辨认出同案人巢**、谢**、江**、何**,被告人杜**、肖**、宁**。
31.同案人何**的供述及辩解:2019年11月左右,我通过政府的“三资”拍卖平台租了****莫庄队的一处面积约700平方的房产。我把二楼装修成沐足店,取名叫“XXX”,二楼大概有17-18个房间。XXX从2020年5月22日左右开始营业,其中有138元的沐足(洗脚和按背按头)。198元的中式按摩(全身按摩),268元的香薰理疗(推油+拔火罐、刮痧),368元的风情养生(推油+拔火罐+全身按摩)。一直到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那里带走了几个服务员和技师,然后就没有再开业了。XXX的老板是我。XXX有七八个女技师,她们负责向客人提供按摩服务。其中1号技师负责帮忙点到。XXX的按摩没有涉黄服务,有去办理过相关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批下来。我之前使用的微信账号是****。2020年9月4日,使用了一个新的微信号wxid_zzxn9v0rhtjx22。XXX有两个微信群,其中有一个是楼面群,群名好像叫“XXX群”,里面大概有八九个成员,我也在这个微信群里;还有一个群是技师群,群名我不记得了,里面大概有七八个成员,我也在这个微信群里。技师没有底薪,拿提成工资,138元的提成60元,198元提成100元,268元提成130元,368元提成200元。工资五天结算一次,由“肖**”发工资给她们。一般管理方面我都是交给主管宁**的,我很少理的。我一般晚上8点左右到XXX。
经其辨认出同案人谢**、江**、巢**、杜**,被告人杜**、肖**。
32.被告人钟**的供述与辩解:(2021年1月25日)2019年9月还是10月份,江**介绍“何**”给我认识,说“何**”准备投资搞一家沐足店,江**没有钱入股,叫我投资,说给我占三成的股份。后来“何**”就带我去到****靠近流溪河边的一处二楼物业(路的前面是烧烤街),当时带我和“何**”看物业的是一个年轻人(年约30来岁,我听“何**”说他是太平村莫庄队人)。当时那个年轻人说那里每个月租金1.8万。后来“何**”就通过政府的三资平台把那个物业拍卖租回来,每个月租金1.2万元。然后“何**”就开始把那里装修成一家沐足店,前后投资大概有80多万。我占3成股份,我大概出了24万多给“何**”,大部分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他,转账好像有一次。然后到了2020年5月初,我就说我是卖猪肉的,装修那些数我也不熟悉,对沐足也不在行。于是我就找“何**”提出要把我的股份退给他做,但是“何**”说他没有钱退给我,就把我那三成股份拿回来,每个月给8000元我作为那三成股份的“租金”。本金的24万多他就没有退给我。我是在2020年5月份把三成股份租给“何**”的。我们投资的时候没有签合同。我跟“何**”的关系一般,都是利益关系,之前我并不认识他。我把三成股份租给“何**”时,有签订合同。这份合同在家里。我是在沐足店开业前把三成股份“租给”“何**”的。2020年6月份的时候,何**给过我一次租金,8000元,现金给我的。我过去沐足店喝茶也是很正常的,该沐足店跟我没什么关系,我把我的三成股份租给啊通,两年之后,那三成股份还是我的。巢**是我老婆的一个亲戚,我老婆叫我添加他的微信,说没工作,然后“何**”说他那家沐足店缺一个收银,我就介绍巢**过去那里做,但是后来他好像过去做冲凉房之类的。2020年6月8日至7月期间,巢**几乎每天都会发送一张手写内容的笔记本照片给我,我也看不懂这些照片,大概意思是统计一下每天有多少人在该沐足店冲凉。他自己发给我的,我没有叫他发过。我没有跟别人说过“何**”的沐足店有“东莞服务”。(2021年1月26日)2019年10月左右,我经过江**的介绍认识何**,然后和何**一起投资一家沐足店。当时我们通过政府的三资平台拍卖回来****的一处物业(面积大概700-800平方,主要都是一楼的,一楼是一个楼梯位置),每个月租金1.2万元。租这里之前,何**和我一起去现场看过,当时带我们看这处物业的是一个年约三十来岁的男子,我听何**说他是太平莫庄队人。他刚开始说那处物业每个月租金1.8万元。我们租了这处物业之后就开始装修,前后大概总共投资花费了80多万吧,我占股三成,就出了24万多给何**。后来因为疫情原因,再加上我对沐足也不是很熟悉,所以就向何**提出把我的三成股份转给他做。2020年5月,我就把我那三成股份“租给”何**,我那三成股份每个月的“租金”是8000元。我和何**约定好把我那三成股份“租给”他两年,他每个月给我8000元。两年后,我的三成股份还是归我所有。2020年6月份,我从何**那里收到了8000元的租金,之后就没有收过了。该沐足店的租金刚开始是何**交的,后面我就不清楚了。该沐足店的租金交给谁的,我也不清楚,可能交给莫庄队那个人吧。2020年7月份左右,那家沐足店就被公安机关查处了。后来何**老婆何**就跟我说那店的租金还是要交的,如果不交的话就是违约,别人就会把档口收回去。何**叫我帮忙交回我的三成租金(每个月3600元),等到时候看看沐足店如何处理再跟我协商处理。后来我就叫我老婆帮忙交沐足店的房租了。因为我当时又说被通缉什么的。租金的事情都是我老婆在处理,至于她是交给何**弟弟还是何**老婆我就不清楚了。为何该沐足店出事后,我还需要缴纳我的三成租金,因为何**老婆说那里不交租就是违约,会把档口收回去的,叫我帮忙交一下我的三成股份的租金。巢**是我老婆姐姐的儿子。2020年7月左右开始在该沐足店上班,我老婆说他没有工作,问我能不能帮他找份工作,我就说啊通那里招收银,叫他过去试一下。至于后面他过去该沐足店做什么我就不清楚,是啊通安排他工作的。我没有参与到该沐足店的实际经营。为何沐足店那么多的事项都跟我有关,我只是帮啊通找房子而已,还有就是我的亲戚巢**在那里工作。何**就一次,在2020年6月份给过我租金。之后我就没有拿过租金了。
经其辨认出同案人何**、巢**,被告人杜**。
33.被告人杜**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12月22日)我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XXX是位于广州市****沿江路附近,我自己去过几次,我知道那里提供沐足、推油按摩等服务,但是我没有在那里接受过服务,我只是过去那里找我的表侄何**聊XXX装修的那些问题,其他情况我就不清楚。我就只知道我的表侄何**在XXX有股份,但是我不清楚这家店的老板具体是谁,也不知道谁是股东。我不清楚何**的占股情况。我只知道我的前妻肖**是在XXX负责收银,是何**叫她过去帮忙负责收银工作的。还有就是何**在XXX管理那些,除此之外我不知道其他工作人员的情况。我去过XXX四五次,每次去都是何**叫我过去看一下XXX的装修情况,主要是让我给他提供一些合适的装修意见。我不知道XXX是否有提供性服务。我不是XXX的股东。(2020年12月23日)2019年11月份左右,“何**”(真名何**)通过政府的三资平台拍到了****莫庄队的一处物业,然后准备搞一家足疗店来做,我就帮他搞一下装修,看一下装修的材质。后来该足疗店取名XXX,于2020年5月底开业,足疗店的老板是何**。我听何**说他占股七成,****的“钟**”占股三成。何**叫了我前妻肖**过去帮忙管一下账。今年7月10日左右,我儿子杜**没事做,我就叫他过去XXX足疗养生中心做事,每个月赚两三千元工资作为奶粉钱。他大概做了一个星期左右,XXX就出事被公安机关查封了。股东是何**和“钟**”,员工我就知道我们村的杜**在那里上班,其他人的情况我就不清楚。我跟XXX的何**是朋友、亲戚关系。何**和他弟弟何**等人叫我杜**。微信号:****,昵称:****,这个微信号是太平村莫庄队的莫**使用的,XXX的房租就是他收取的。我不记得是否有支付过XXX的房租了。我记得XXX出事之后,莫**催过我交XXX的房租。但是当时我有没有交我不记得了。因为他找不到“何**”,莫**又认识我和“何**”,就催我交XXX的房租了。我于2020年10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3600元给何**的弟弟何**,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了5600元给何**的弟弟何**,这是何**叫我交XXX的房租。他当时说不够钱交租金,我问了我前妻肖**,她叫我转账过去的。具体情况你们问肖**吧。至于他们怎么对数的我不清楚。我很少跟肖**有资金来往,转过几次生活费给她,加起来大概五千元左右吧。去年的时候,我卖房子的时候转账过二十多万给她。因为肖**怕我把钱都用完,就叫我把钱转给她,她帮我还债。我之前欠了别人很多债。(2021年2月1日)我以前经常问从化区****的一个叫“钟**”的男子借钱周转。后来钟**听说我老表何**准备搞一家洗脚沐足店,就说他也有兴趣,问能不能入股投资一份。我就说帮他问一下,看能不能参股一份。大概在2019年11月或者12月开始,他就分了几次转给了我9万元左右,微信和现金都有,最后一次我记得是5000元的。2020年春节前我就把三万还是四万左右的现金转给了何**,后来我又帮何**还了3.6万的XXX装修款,就以我的名义帮“钟**”入股XXX一成股份,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2020年5月底,XXX就开始对外营业。我听何**跟我说XXX有398元的“全套”按摩(开业优惠价368元),按摩内容有推油、按摩和前列腺保健(意思是指“打飞机”),还有298元的、198元和138元的按摩套餐等。XXX主要都是何**在那里负责打理的,股东有“钟**”(占股3成),肖**(占股3成)负责计数、收钱和发工资等,我(帮“钟**”入股的,占股1成)和何**(占股3成)。后来2020年7月的时候,XXX就被公安机关查处了。钟**,男,年约45岁,好像是跟我同年的,****人,家就住在屈洞牌坊附近的,车牌号码我不记得了,车牌号码好像是数字7结尾的。我平时叫他“钟**”的。我和“钟**”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而且我们几个XXX股东也没有签订投资合同。我们是按比例分摊,用了多少钱就按照每个人占股的比例分摊。XXX前前后后应该投资了约90万左右。我记得就是2020年6月底的时候分过一次钱,那时候扣除了所有的成本和费用,当月盈利约5.3万还是5.6万元。肖**就微信转了五千三左右(具体金额我不记得了)给我,然后我就把这笔钱转给了“钟**”。当时我听说其他几个股东还没有完全出资,还欠了一些装修款,所以就把这个月的盈利用来抵扣掉。因为我帮“钟**”入股这1成股份(9万元)是已经完全出资的,所以就要把这1成的利润给回我,然后我再给“钟**”。XXX出事后,房租是何**、“钟**”等人凑钱来交的。何**弟弟何**找各个股东投占股比例收取房租,然后再统一交给莫**。其中有两个月是14000元房租加上何**2000元律师费按比例平摊的。肖**在XXX出事后到处躲藏,我就帮她交了两个月的房租(一次是3600元,一次是5600元,具体怎么算出来的我现在也有点不是十分清楚了)。“钟**”的那一成房租就由我一直帮他代交,交了应该5个月吧。“钟**”没有给过房租我,以前问他借了3万元没有还,当时约定我每个月要支付他利息1000元,然后我就在这1000元多除少补帮他交房租,以后再跟他计算这些房租和贷款3万元。这一成股份是钟**的,我只是帮他入股而已,其他股东应该不知道我是帮“钟**”入股,我老婆肖**应该知道的,至于她有没有跟其他人说过我就不清楚了。“凹**”,男,年约四十来岁,****人。他经常跟何**在XXX那里,我也不清楚何**安排他做什么。我不清楚“凹**”是不是XXX的股东,也不清楚“凹**”是否在XXX那里领取工资或者利润。
经其辨认出被告人钟**、肖**。
34.被告人肖**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12月22日)我之前在XXX帮何**管理过账。XXX大概是于2020年5、6月份的时候开始试业的,老板是何**,“四眼”是服务员或者收银员,谢**是收银员,“杜**”是服务员。“丁**”、“江华”是服务员,有大概七八个女技师。XXX开业没多久何**就叫我过去那里帮他管账。前台那里放了一个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和一个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客人消费后就通过扫码支付费用到我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上。有些客人也会直接使用现金结账。收银的谢**或者“四眼”把当天收到的现金拿给我。一般每天晚上五六点左右,我就过去XXX帮他对账。XXX有一个本子写好每个技师的号码和上钟项目,然后我就统计前一天每个技师的上钟情况(用正字比划数目来表示上钟次数),然后就拍照发到XXX的技师群给技师核对。我每天大概过去上班一两个小时左右。后来XXX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我就没有在那里工作。老板是何**,宁**是服务员和收银员,有时候是他负责跟我对账的。谢**是收银员。“杜**”是服务员。我每天都过去对账一个来小时,是何**叫我过去对账的,负责帮忙对账XXX每天的收入大概是几千元到一万来元左右。我每天从XXX收到钱后就把钱存在我的微信里或者支付宝账号里,然后何**叫我发工资给谁,或者转账给谁,我就按照他说的那样转账出去。为何何**不用他的微信账号或者支付宝账号收钱,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听说他好像跟别人合伙经营的XXX,如果用他的账号来收钱,别人怀疑他贪污之类的吧。XXX的按摩服务内容我不清楚,价格有368元的,268元的,一百多元的和50元的。我不是XXX的老板。为何大家都叫我老板娘,因为何**之前帮我干活的,所以叫我老板娘。我在XXX帮何**对账,我没有拿过工资或者报酬,何**说过以后生意好的时候,就每个月给我一千元,不过我还没拿过。我跟他那么熟,他叫到了我就帮他对一下账,我觉得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我不清楚何**自己有微信号和支付宝,也有收银员在XXX收钱,为何还要经过我收钱和对账。XXX有两个微信群,其中一个是技师群,群名好像叫“我们都是王”,这个群里有我、谢**、何**和技师都在这个群里。还有一个群是楼面群,群里都是XXX的员工,我不记得群名叫什么了。Tryme1988的微信号是何**推给我的,昵称:****,我备注他为:莫**(XXX房东)。在XXX出事前,应该是今年7月份吧,何**叫我用微信转账给这个微信号交租金。具体当时转账多少租金我不记得了,好像是几千元还是一万元吧。何**向我借过钱,是去年5月份左右的事情,他共问我借了20万左右,我分了两三次借给他的。因为他以前跟我做过事。他说不够钱周转,我就借给他了。后来我才知道他开XXX的。何**是何**的弟弟,他于2020年12月9日在短信里跟我说“表嫂,这个月XXX档口10号要交租了,杜**说这个月开始吾会再交租了,你是点安排的尽快回复”,我在短信里回复他说“我占三成,我交我的”,然后他说这个月多两千元,是通的律师费,我应该交4200元。XXX出事后,我就说要顶XXX三成的股份来做,所以我就按照XXX租金(12000元)的三成来交租给“何**”。我交了3个月租金,其中今年10月交了4200元(因为那个月啊通出事了请律师花费了2000元,所以就是(12000+2000)*30%=4200元),11月交了3600元,12月交了4200元(因为何**出事了请律师需要2000元,所以这个月就是(12000元+2000元)*30%=4200元)。XXX出事后,我和何**弟弟“何**”商量好,我以15万元的投入占股XXX(这15万元我也没有给何**那边,因为他之前还欠我20万元,就从这20万元抵扣),之后XXX每个月支出(包括每个月租金12000元和“何**”出事后需要出的钱等支出加起来)的30%由我来承担。为何明知XXX被公安机关查封后,我还要入股,因为我觉得这件案件了结后,XXX还可以再继续开业做其他的。(2020年12月23日)我没有参与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大约于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XXX开业后不久,何**就通过电话联系我,让我过去千悦足疗养生中心帮忙管理一下财务,我当时就答应了他。然后自2020年5月中旬开始,何**就让我把我的支付宝和微信的收款二维码放在XXX二楼前台的收银处,客人过来消费除了现金结算外,都是通过扫码支付到我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上,我每天就过来XXX负责统计XXX每天的支出和收入情况,有时候我没有空过来就让前台收银的把每天的账单发给我来统计,统计好财务情况后,我就直接把这些统计表放到何**在XXX办公室抽屉里,核对完后我大约每个星期就根据每周统计的情况向XXX的技师发放工资,员工的工资是一个月发放一次。我在XXX主要的就是负责管理财务和发放工资这一项工作。XXX每天的营业额在3000元至15000元之间,结算完技师和员工及其他支出费用,每个月的盈余都不多,但具体多少钱我不记得了。根据我在XXX工作中掌握的情况,XXX技师的工资是按照提成计算的,198元的套餐提成100元,298元的套餐提成130元,368元的套餐提成200元,技师的工资大约是一个星期结算一次;员工的工资是我每月按照XXX的前台提供的考勤表进行发放的,工资在2500元至3000元之间,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这些人的工资都是我负责发放。XXX前台会将每个员工的考勤情况及每个客人消费的情况登记好,比如说5月30日1号技师398元套餐一次,然后我就根据登记的情况进行统计,计算出技师的提成及考勤情况,计算好后我自己可以按照时间来自行安排发放工资的时间,技师一般是一个星期发一次,员工一个月发一次,我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工资给技师和员工发放工资。我现在还没有拿到工资收入,何**当时跟我说等生意好了再支付给我工资,我的工资一个月1000元。XXX主要有198元、298元、368元三种套餐,提供沐足、按摩、推油等服务。我不清楚XXX是否有为客人提供“打飞机”、“波推”、“口爆”等性服务。我知道何**是其中的一个老板,应该还有其他人,但我不清楚是谁。2020年12月9日的时候,何**通过手机短信联系我,说杜**(指的是杜**)这个月不再交XXX场地的租金了,让我想办法解决。我就当时就跟他说,我只占了XXX股份的三成,我就缴纳我所占的份额的,也就是租金的三成,XXX场地总租金是12000元,我平时负责缴纳3600元,但是因为后来何**被抓了,要请律师,这笔律师费也叠加在租金里面进行平摊,所以我12月份要缴纳4200元租金,租金都是由何**收取的。我在短信里面说的“占三成”指的是占有XXX三成的股份,这个股份大约于三个月前我在“何**”的手上购买来的,每一成是5万元,三成总共投资15万元。“何**”是何**的亲弟弟,同时他也是我表兄的儿子,何**因为XXX涉黄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他的股份就由“何**”负责处理。大约于2020年9月上旬的一天,“何**”说他经济负担太大,现在负担不起XXX的租金,想让我帮忙负担一部分租金,然后我就和“何**”口头协议把何**的一部分股份转给我,就这样我现在占有XXX的三成股份。我只是和“何**”口头协议。我想着何**他们被抓了,大约半年之后应该就可以结案,我们这些有股份的人就可以重新使用XXX的场地去做合法其他项目,所以我就购买了何**的股份。“杜**”其实就是我前夫杜**的别称。“何**”所提到的“杜**话这个月开始吾会再交租了”指的是杜**这个月不会再交租金的意思,因为我在12月初的时候想让杜**帮忙交房租,结果杜**没有帮我交,所以何**就发信息跟我说。(2021年2月1日)何**叫我过去XXX那里帮忙对一下数,XXX的收款二维码也是我的,客人消费后把钱通过扫码转给我,有一些人支付给前台收银“谢**”或者“四眼”,之后“谢**”和“四眼”也会把收到客人的这钱转给我。我还会统计前一天技师的上钟情况,拍照发到技师群给技师们核对。XXX员工和技师的工资也是何**叫我发给他们的。在2019年5月份左右,何**问我借了20万元左右。我当时有通过转账和现金的形式给他这20万。何**被抓后,何**弟弟何**说压力大,问我要不要股份,然后就说把XXX的三成股份转让给我,叫我帮忙给三成的房租。XXX的房租是12000元一个月。我给过XXX三次的租金。应该是2020年10月、11月和12月,每个月租金约3600元,有一次是4200元(因为这次是把何**的2000元律师费也打进去和房租一起)。这三次房租都是我转给何**弟弟何**的。我没有给三成XXX股份的投资资金给何**或者他弟弟。当时何**弟弟何**跟我说5万元一股(共10股),转让3股给我,15万。不过我并没有给这15万何**或者他弟弟何**。杜**不是XXX的股东,他也没有入股XXX或者介绍别人入股XXX。我也不知道“凹**”是不是XXX的股东(“凹**”,男,年约30多岁,****人。他经常在XXX,但我不知道他在那里做什么)。
经其辨认出被告人杜**。
35.被告人宁**的供述与辩解,(2021年1月5日)我之前在XXX工作。XXX大概是在2020年5月21日开业,地址在广州市****沿江路,具体门牌号码我不记得,在太平步行街尾,靠近流溪河边的。XXX一楼是一个小楼梯位置和迎宾台,二楼大概有17个房间。2019年11月的时候,我和何**都在“杜**”的康多美那边上班。后来何**就说要自己开一家沐足店,向我打感情牌,叫我过去帮忙。2020年4月份左右,何**就在广州****沿江路那边找了一处物业,然后开始装修。刚开始的时候我并不知道他准备搞不正规的按摩沐足的,然后我就过去帮他搞装修和清洁。2020年5月份左右,何**出了足疗店的价格表,然后他才告诉我足疗店里有368元的“半套”按摩,并且给足疗店起名叫“XXX”。这家足疗店大概于2020年5月21日左右开始营业的,足疗店有368元的风情养生按摩,按摩内容包括口交,俗称“半套”,有268元香薰理疗按摩内容包含“波推”和“打飞机”俗称“推油”,还有198元的中式按摩,按摩内容是“打飞机”,俗称“手推”,还有138元的足疗按摩,内容就是脚部按摩。XXX一直开业到2020年7月16日左右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我是XXX的服务员领班和晚班收银。工资是每个月四千。我的工作内容跟服务员差不多的,只是有时候服务员他们请假要通过我然后向何**请假,属于一个领班的角色吧,除此之外我还要负责晚班的收银工作,通知技师上钟等。我每个月休息三天,每天晚上七点上班,一直到第二天凌晨五六点。我知道的股东有何**、“杜**”和“钟**”,至于“四头”是不是股东我就不太清楚了。XXX的老板是何**,他基本上每天都在店里,负责XXX的整体运作。XXX的财务是肖**,她是“杜**”的老婆。XXX的前台收银处放了肖**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客人结账扫码都是支付给她的,我们收银当天收到的现金,也是交给肖**。除此之外,肖**还负责统计和计算每天技师的上钟情况,然后发到技师群给技师核对。XXX全部人的工资都是由肖**发的。XXX的大堂经理是杜**,花名“阿撇”,他负责在足疗店带客,向客人介绍按摩项目和价格等,他也可以安排服务员工作。XXX的白班收银员是“谢**”,她负责白天足疗店的收银工作,和统计足疗店前一天的营业额,在收银台用广播通知哪个技师到什么房间上钟等。XXX的服务员有巢**、江**、杜**(杜**的儿子)、丁**,四个服务员的工作都是一样的,主要负责斟茶递水,收拾房间和在前台迎宾。有时候白班杜**没上班的时候,服务员就负责帮忙接待一下客人。XXX的技师是不固定的,有些技师没有上班,何**就说那个技师是放长假。据我所知,XXX最多的时候有12个女技师,最少的时候只有6-8个女技师。XXX的技师培训是由“师姐”负责的。平时的管理有时是“师姐”负责,有时候是何**负责的。XXX有两个微信群,一个是楼面群,群名叫XXX活力群,还有一个是技师群,群名我不记得了。我的微信号是wxid-rfcgyjov3rr521,昵称:****。XXX出事后的第二天,何**就当面叫我和丁**把微信的有关内容都删了,还叫我们把手机也换了。我听了后只是把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删了,但我没有更换手机。XXX出事后的一个星期左右,何**又约了我出来太平镇红石村见面,当时在场的还有“凹**”和“钟**”。何**当时很委婉的给我说“如果有人帮他认了那个场的负责人,他就每年给那个人10万元”,我听了之后没有答应他,扭头就走了。“凹**”和“钟**”在旁边听到后就沉默不出声。(2021年1月6日)据我所知,XXX的股东有何**、“杜**”、“钟**”,至于“凹**”是不是股东我就不清楚了。因为何**说“凹**”又是股东又不是股东。因为股东的朋友过来足疗店消费,股东是可以在单据上签名免单,然后股东的朋友就不用给钱结账。“凹**”也可以像其他三个股东一样签单。所以我也不清楚“凹**”是不是股东。何**是XXX的老板和总经理,基本上每天都会在XXX,“杜**”也经常来XXX,每两三天就过来XXX一次,“钟**”我上晚班的时候很少见到他,平均三到五天左右过来XXX一次吧,“凹**”基本上每天晚上都会过来XXX。XXX的大堂经理是杜**,财务是“杜**”老婆肖**,我是服务员的领班和晚班的收银,服务员有杜**、江**、巢**和丁**。我每个月工资是4000元,没有提成。何**当时跟我们说XXX以后的生意好一点的时候,看看营业额的情况再决定给出提成的方案,都是具体怎么个提成他也没有说。大堂经理杜**的工资是4000元,何**的工资是5000元,“谢**”和服务员工资是三千来块左右。XXX股东签单情况不定的,有时候多,有时候少。何**签单的比较多,因为他经常在那里,但具体他签了多少单我真的记不清楚,“杜**”、“钟**”和“凹**”偶尔也会帮朋友签单,但数量不多。XXX技师没有固定工资,都是拿提成的,工资好像是十天一结吧。XXX的工资是财务肖**发放的。XXX是2020年5月21日左右开业的,然后营业到7月16日左右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XXX分白班和晚班,白班是由中午2时到晚上11时,收银“谢**”就是中午12点到晚上7点,我晚上7点过去,“谢**”就下班了,然后我就从晚上7时上班到凌晨五六点。XXX的收银台那里放了一个技师牌,我们前台就按照技师牌的数字顺序通知技师到房间上钟。
经其辨认出同案人何**,被告人杜**、肖**、钟**。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四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
被告人方提交材料如下:
1.被告人钟**的辩护人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内容为被告人钟**在“XXX”在经营违法行为时被告人钟**已将股权转让给同案人何**。
针对上述材料及证明内容,本院评析认为,一方面上述材料为复印件,其真实性存疑亦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另一方面,本案中多名同案人的供述均指证被告人钟**是股东,结合被告人钟**与同案人巢**微信聊天记录及“XXX”经营收益分配情况记录,被告人钟**是“XXX”的经营者,故上述材料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2.被告人杜**的辩护人提交的“商铺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内容为被告人杜**没经济能力入股“XXX”。
针对上述材料及证明内容,本院评析认为被告人杜**的辩护人提交的“商铺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各一份仅证明被告人杜**的经济状况与被告人杜**是否入股“XXX”没有必然的联系,故上述材料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各项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钟**辩护人提出XXX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
根据本案多名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现场行为,均证实“XXX”存在有398元(优惠价368)“风情养生”、268元“香薰理疗”、198元“中式按摩”的项目,这些项目是为消费客户提供“口爆”(口交)、“打飞机”(阴茎按摩)、“波推”(胸推按),其中“口爆”(口交)服务是属于进入式性行为,上述“口爆”(口交)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卖淫行为,而被告人钟**占股经营的“XXX”组织他人进行“口爆”(口交),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钟**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卖淫人员的数量认定问题。
关于“XXX”卖淫人员的数量,同案人谢**的供述称案发时有十三个左右的卖淫人员。同案人江**供述称有十三个卖淫人员。同案人宁**的供述称“XXX”最多时十二个左右的卖淫人员。证人黄**、蒲**均称有卖淫人员十人左右。根据被告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监控显示的同案人李**组织卖淫人员开会的照片,显示开会的卖淫人员超过十人。根据手机中微信群“我们就是王”聊天记录中发布的大量技师上钟统计表显示,从事过368元包含口交内容风情套餐服务的卖淫人员超过十人,数张上钟表显示单日提供368元风情套餐口交服务内容的卖淫人员达十人或以上,其中7月9日微信群聊天记录发布的统计表显示提供养生风情套餐服务的技师高达十二人。微信群“我们就是王”发布的多张技师工资表均显示有十三个技师、不同技师号码数字对应不同技师名字。综合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组织卖淫的人员为十人以上。
三、关于被告人杜**、肖**辩解并相互指证对方是“XXX”的股东之一而否认自己是股东的问题。
经查,1.被告人杜**、肖**是“XXX”股东建立的“合作伙伴群”的成员,该群所聊天的内容均为“XXX”成立及运营的情况,从各被告人相互之间及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被告人杜**、肖**在运营“XXX”是管理者。2.从同案人谢**、巢**、江**均供述“XXX”的股东之一是“杜**”,被告人钟**、宁**庭审中均供述杜**一方占股40%而其与前妻肖**占股比例表示不清楚,同时被告人宁**亦供述被告人杜**是有签单免费的老板权,可以印证被告人杜**是“XXX”股东之一。3.从被告人肖**在2020年3月12日曾签订一份“承诺书”明示对“XXX”占有股份,可以印证被告人肖**是“XXX”股东之一。4.从本案被告人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均反映在“XXX”的分配收益时被告人杜**、肖**均有获益,可以印证被告人肖**、杜**是“XXX”股东之一。5.从“XXX”卖淫行为事发后被告人杜**、肖**均有转账租金给证人何**及被告人杜**、肖**与证人何**、莫**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反映被告人杜**、肖**在“XXX”占有股份,可以印证被告人肖**、杜**是“XXX”股东之一。同时被告人杜**辩解其代钟**代持“XXX”10%股份及被告人肖**辩解其是在“XXX”事发后才持有“XXX”股份的辩解意见没有任何证据相佐证。综上所述,被告人杜**、肖**均持有“XXX”股份,其两人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杜**、肖**无视国家法律,在其经营的“XXX”组织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宁**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涉案手机六台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五、扣押被告人宁**持有的涉案手机1台(华为牌蓝紫色手机);被告人肖**持有的涉案手机1台(OPPO牌R9skt金色手机);被告人杜**持有的涉案手机3台(分别为OPPO牌红色手机、HONOR20S牌蓝色手机、SamsungGalaxyS7金色手机);被告人钟**持有的华为牌P30黑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
继续追缴被告人钟**违法所得17053元,被告人肖**、杜**违法所得22737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殷**
人民陪审员
钟**
人民陪审员
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