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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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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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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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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敏华,男,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汉族,江西大余人,大余公安局退休公务员,现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离婚案件、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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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赣州

取保候审申请书

赖敏华律师 时间:2026-08-28 浏览:60
导读:申请人:赖敏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邓**辩护人。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启迪(赣州)科技城一期B1栋。联系电话......

申请人:赖敏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邓**辩护人。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启迪(赣州)科技城一期B1栋。联系电话:13970700280。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邓**,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6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增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邓**的行为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邓**实施了猥亵儿童的客观行为,其在案发期间缺乏违法性认识,无法知悉对方实际年龄。

1.犯罪嫌疑人未主动获取、也未实际收到对方发送的淫秽图片。

根据邓**的陈述,双方在抖音平台私信聊天。对方自行发送截图后,邓**仅回复“看不清楚”。邓**并未主动向对方索取裸照或不雅图片。更为关键的是,邓**实际并未接收到对方声称发送的图片,主要原因在于抖音平台对淫秽色情信息具有屏蔽机制,涉案图片因平台介入拦截,客观上未成功传输至邓**客户端,其不具备观看、持有的可能。

2.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进一步获取、储存涉案图片的行为

因邓**自始至终未实际接收到所谓“淫秽图片”,其对图片的内容是否为对方身体部位、何人拍摄、何时拍摄均不知情。在未看到图片的情况下,邓**未要求对方添加微信、QQ等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另行发送。这一行为从客观上有效切断了网络猥亵犯罪中获取、扩散被害人隐私信息的风险,也印证了其主观上缺乏寻求性刺激、满足不当性欲求的积极意图。

3.犯罪嫌疑人的部分言语属社交语境下的口头表述,主观上缺乏实施线下猥亵行为的犯罪意图。
  邓**虽称“视频看得清楚”,但其实际上并未向对方发起视频聊天邀请,亦未胁迫或诱骗对方自行拍摄、传送任何身体私密部位。其言语“过来玩”亦未与对方商定具体时间、地点和事项,纯属互联网社交中一种缺乏现实危害性的客套言辞,并无证据指向其有线下见面并实施猥亵行为的真实意图。

4.犯罪嫌疑人无法认识到对方系儿童。

邓**系通过对方抖音号关注后回关的方式建立联系,并未与对方面对面接触,亦不知悉对方真实身份。对方的抖音头像为卡通形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邓**知晓或应当知晓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在未接触被害人且无法通过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特征进行判断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儿童。

二、犯罪嫌疑人邓**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八十一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进行综合评判。

1.无实施新罪行的可能。 犯罪嫌疑人邓**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在网络上的涉案言语本质上是一时兴起的不当闲聊,在未获取任何实质淫秽内容且双方已中断联系的情况下,其不具备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惯性及客观条件。

2.无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作证的风险。 涉案关键证据(电子数据如抖音私信记录等)在平台端、警方端已固定提取,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销毁隐匿的条件。同时,其到案后如实陈述了主要事实经过,对聊天内容的客观情况进行了说明,无证据表明其企图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3.无自杀、逃跑风险。 邓**系在被父母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案发后并无隐匿、逃匿行为。其家庭关系、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江西省大余县,有固定的的父母亲属,自愿并能够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一切规定,不存在企图逃跑的风险。

4.罪名及情节的考量。 综合全案事实,邓**系被动接收信息、未实际获取淫秽图片,且其言语未转化为具体、现实的危害行为。对此类网络言语行为,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或即使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此基础上,长期羁押不符合比例原则。

5.无不得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邓**无故意犯罪前科,非累犯,亦非犯罪集团主犯,其涉嫌行为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其不存在法定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定性存疑,且犯罪嫌疑人邓**无任何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恳请贵局本着客观公正、人权保障与审慎司法的原则,充分考量上述意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保证方式:申请人建议由犯罪嫌疑人邓**的父亲邓生强担任保证人,依法履行保证责任和义务;或由犯罪嫌疑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
                            申请人: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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