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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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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申请人:赖敏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邓**辩护人。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启迪(赣州)科技城一期B1栋。联系电话:13970700280。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邓**,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6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增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邓**的行为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3.犯罪嫌疑人的部分言语属社交语境下的口头表述,主观上缺乏实施线下猥亵行为的犯罪意图。
邓**虽称“视频看得清楚”,但其实际上并未向对方发起视频聊天邀请,亦未胁迫或诱骗对方自行拍摄、传送任何身体私密部位。其言语“过来玩”亦未与对方商定具体时间、地点和事项,纯属互联网社交中一种缺乏现实危害性的客套言辞,并无证据指向其有线下见面并实施猥亵行为的真实意图。
4.犯罪嫌疑人无法认识到对方系儿童。
邓**系通过对方抖音号关注后回关的方式建立联系,并未与对方面对面接触,亦不知悉对方真实身份。对方的抖音头像为卡通形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邓**知晓或应当知晓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在未接触被害人且无法通过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特征进行判断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儿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八十一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进行综合评判。
1.无实施新罪行的可能。 犯罪嫌疑人邓**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在网络上的涉案言语本质上是一时兴起的不当闲聊,在未获取任何实质淫秽内容且双方已中断联系的情况下,其不具备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惯性及客观条件。
2.无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作证的风险。 涉案关键证据(电子数据如抖音私信记录等)在平台端、警方端已固定提取,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销毁隐匿的条件。同时,其到案后如实陈述了主要事实经过,对聊天内容的客观情况进行了说明,无证据表明其企图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3.无自杀、逃跑风险。 邓**系在被父母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案发后并无隐匿、逃匿行为。其家庭关系、户籍地及住所地均在江西省大余县,有固定的的父母亲属,自愿并能够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一切规定,不存在企图逃跑的风险。
4.罪名及情节的考量。 综合全案事实,邓**系被动接收信息、未实际获取淫秽图片,且其言语未转化为具体、现实的危害行为。对此类网络言语行为,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或即使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此基础上,长期羁押不符合比例原则。
5.无不得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邓**无故意犯罪前科,非累犯,亦非犯罪集团主犯,其涉嫌行为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其不存在法定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定性存疑,且犯罪嫌疑人邓**无任何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恳请贵局本着客观公正、人权保障与审慎司法的原则,充分考量上述意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保证方式:申请人建议由犯罪嫌疑人邓**的父亲邓生强担任保证人,依法履行保证责任和义务;或由犯罪嫌疑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
申请人: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