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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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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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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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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敏华,男,1972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汉族,江西大余人,大余公安局退休公务员,现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离婚案件、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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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赣州

陈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赖敏华律师 时间:2026-08-28 浏览:60
导读: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赣0702刑初604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男,2009年7月26日出生于江......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赣0702刑初604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男,2009年7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5年5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邹**,系被告人邹**的父亲。
  辩护人李**、邱**,江西**(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男,2010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5年5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系被告人赖**的母亲。
  辩护人黄周斌、赖敏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未刑诉〔202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赖**犯抢劫罪,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及其法定代理人邹**、辩护人李**、邱**,被告人赖**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辩护人黄周斌、赖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5年5月1日晚,被告人邹**、赖**伙同薛**(另案处理)至赣州市章贡区寻找"拉车门"盗窃的作案目标,当至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附近时,被告人邹**见被害人刘**与谢**戴着帽子和口罩、共同骑行一辆共享单车、形迹可疑,便认为二人系小偷,遂告知被告人赖**,被告人赖**便骑着电动车搭载邹**与薛**追上刘**与谢**,邹**先过去将刘**与谢**拉下车,后邹**与赖**二人用拳头、腿对刘**头部、腹部、背部等位置实施殴打,要求谢**蹲在地上,薛**在旁拍摄殴打视频,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邹**将被害人刘**的一部手机抢走。直至被告人邹**到案,该手机一直存放在被告人邹**处。
  2025年5月21日,被告人赖**、邹**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大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被告人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提取、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赖**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邹**、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四款规定之情节,系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赖**系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邹**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邹**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在法庭上提出其叫了赖**跟其一起去派出所自首。其认为其没有抢,只是拿了觉得好玩。
  法定代理人邹**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李**、邱**的辩护意见是:1.从主观目的看,邹**等人无非法占有财物的直接故意,行为动机更符合寻衅滋事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特征;2.从客观行为看,暴力与取财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抢劫罪"以暴力压制反抗劫取财物"的行为模式;3.从侵犯客体看,行为主要破坏社会秩序,未达到抢劫罪"严重侵犯财产权及人身权"的危害性标准;4.邹**犯罪后主动归案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邹**主动、积极规劝同案人员投案自首,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6.邹**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不大,再犯可能性很小,且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减轻处罚;7.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定代理人陈**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黄周斌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赖**主观上无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2.被告人客观上暴力程度轻微,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抢劫罪要求;3.财物未被实际占有或处置,未造成抢劫罪的实质危害后果。综上,赖**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但因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赖**具有自首、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理或免予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邹**、赖**伙同薛**(另案处理)至赣州市章贡区寻找"拉车门"盗窃的作案目标。三人来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附近时,邹**看见被害人刘**与谢**戴着帽子和口罩共同骑行一辆共享单车,形迹可疑,其认为二人系小偷,便与赖**、薛**一同追上刘**与谢**。邹**先过去将刘**拉下车,后与赖**对刘**实施殴打,并要求谢**蹲在地上,薛**在旁边拍摄殴打视频。之后邹**、赖**二人对刘**与谢**进行搜身,在刘**处发现一部未开封的手机,邹**将该手机拆开并抢走。
  2025年5月21日,被告人赖**、邹**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刘**的证言,被害人刘**、谢**的陈述,被告人邹**、赖**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薛**的供述,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拍摄的案发经过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罪名认定问题。经查,1.赖**在供述中提到"我与邹**让刘**把外套脱下来,想看看他有没有拉车门拉到钱,刘**脱下外套以后,我接过来抖了抖,发现没有东西,就把衣服丢在了地下"。谢**亦陈述刘**被打之后,其与刘**均被对方搜身。以上足以证实赖**、邹**主观上具有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2.通过现场视频所反映的殴打过程,结合邹**在供述中提到"当时我们打得他很重,他不敢反抗了",可以证实赖**、邹**所实施的暴力手段已经达到让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的程度,致使被害人不敢阻止邹**当场劫走其手机。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邹**、赖**虽然带有部分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但二人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两名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邹**的辩护人提出邹**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邹**虽具有主动投案情形,但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称自己拿走被害人手机是为了将该手机交到派出所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对于辩护人就此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邹**的辩护人提出邹**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薛**在供述中提到"一开始我们叫了邹**一起去自首,但是后面邹**没有过来,赖**后面也说不去了,我就没有过去公安机关"。赖**在法庭上陈述其系先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准备去的时候又接到邹**的电话,所以二人一同前往了派出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邹**具有规劝同案人投案自首的情形,无法认定邹**具有立功表现。对于辩护人就此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赖**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邹**、赖**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赖**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邹**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刘**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
  人民陪审员廖**
  人民陪审员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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