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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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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 原告中国A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资产)诉被告锦州北方贸易有限公司、B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众联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B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所接受委托时,案件距离确定的开庭时间仅剩一周,当时被告只有锦州北方贸易有限公司和B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但因B物流发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将其持有的大连B物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网络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了众联商贸公司,故A资产希望能立即冻结股权,防止后续再进行转让无法实现权利。代理律师立即研究了案件材料,查找了相关案例,紧急与承办法官沟通财产保全和追加当事人的问题,几次沟通后法官表示可以当庭说明。第一次庭审中,代理律师提交了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申请,并于休庭后与法官沟通了保全问题,最终完成了股权冻结及追加被告和第三人。
就案件的实体审理,代理律师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同时查找了最高院以及其他高院、一线城市的相关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给法官供其参考,同时说服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大量证据所再现的事实以及保持裁判规则一致性等支持A资产的诉讼请求。此外,就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梳理,代理律师也协助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本案案件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股权经多次转让后控制的难度较大,但我们充分查找了各类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说服法官认定了每次股权转让均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且完成保全后切断了恶意行为继续实施,为最终执行创造了条件。本案于2022年8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支持了A资产全部的诉讼请求。
因相关被告未出庭应诉,判决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因疫情封控及静默等原因,本案的送达以及等待上诉确认经历了比较漫长的时间。在确认一审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没有只是考虑本案的执行,而是从A资产的角度综合考虑,提出本案股权变更后,A资产与B集团和锦联集团主债权执行的案件应当立即查封股权,以便主债权案件能继续执行。在等待A资产确认与主债权执行案件能够衔接处理期间,2022年年底,因疫情政策放开,社会面全面感染,执行事宜无法正常开展。
2023年1月初,经与A资产确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本案的申请执行文件后,代理律师于1月10日提交立案文件。由于临近阴历新年,法院统一告知要节后立案。2月下旬,案件执行立案后,在与承办法官沟通后,代理律师积极对接了主债权执行案件的代理人,协调其联系另案法官衔接保全股权事宜。最终,在代理律师积极的协调及各方配合下,案涉股权于2023年4月11日完成强制划转,已经从大连众联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变更为B集团和锦联集团分别持有,同时,主债权执行案件也完成了B集团和锦联集团名下股权的查封。A资产对于本案在艰难条件下取得胜诉非常满意,对代理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