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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二审裁定书 2024粤民终1219号裁定

吴双燕律师 时间:2025-07-21 浏览:60
导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终12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肇庆A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法定代表人: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B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民终12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肇庆A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B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上诉人肇庆A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B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查,上诉人提交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33.26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本院《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肇庆A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

  审判员苏**

  审判员吴利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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