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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兰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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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16时28分许,张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日17时12分被送至当地医院救治,后因该院技术设备限制,经该院建议、家属同意转至上级医院治疗,2019年9月28日9时54分张某被宣布临床死亡。2019年10月11日,张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诉称:经医院专科会诊,需要马上对张某进行失血手术干预治疗的情况下,其家属放弃在该医院手术,并要求转院,是因家属不听医生劝阻转院的行为导致张某失去最佳抢救时机。张某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辩称:根据《死亡记录》反映,经过抢救治疗后,张某处于不可逆转脑损伤状态,家属在救治无望情况下放弃治疗签署《终止治疗知情同意书》。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家属述称:张某在医院建议下转院,家属也非主动放弃治疗,是在医院建议下才终止治疗。
【争议焦点】
转院的行为是否导致张某失去最佳抢救时机?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家属放弃治疗致其在48小时内死亡,是否符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法院判决:转院是医院因自身技术设备限制建议转诊,不存在家属不听劝阻擅自转院,张某已经处于不可逆脑损伤、靠呼吸机维持呼吸、随时可能死亡的状态,家属终止治疗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根据医院《病程记录》载明,建议转诊治疗的原因是:医院技术力量及设备、设施所限,需进一步诊断治疗。可见,张某转院治疗经过医院同意,而公司对于转院导致失去最佳抢救时机的观点并没有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证明。转院后上级医院的《死亡记录》载明张某入院诊断为“符合脑死亡表现。……患者处于不可逆脑损伤状态,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停止”,家属表示知情并理解,签署《终止治疗知情同意书》,可见,张某病情危重,是积极的、持续治疗后的死亡结果,而非主动放弃抢救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0)粤0606行初453号、(2020)粤06行终606号
【实务要点】
1.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准确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核心在于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了积极的、持续的抢救治疗,且穷尽医疗手段后仍无法挽回生命。
2. 主动放弃治疗阻却工伤认定
若患者尚有抢救指征(如医生建议手术),家属因经济困难、权衡利弊或与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等原因,主动放弃抢救并办理出院,导致患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3. 医疗机构意见的关键作用
在工伤认定调查中,医生的意见至关重要。若医生明确告知已无抢救必要,家属放弃治疗通常会认为属于正常的医疗选择;但若医生建议继续抢救而家属拒绝,则将成为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