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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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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律师全程跟进客户问题耐心解答收费透明
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1.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阶段一案,本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叶廷担任犯罪嫌疑人许XX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完成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工作,针对本案搭建“手机口”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通讯通道的共同犯罪开展辩护工作。结合卷宗证据及会见了解到的情况,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第一,许XX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参与时间晚,未参与前期策划筹备,仅从事购买工具、参与搭建手机口等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表示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第三,责任范围应当限定于其实际参与的时段与对应案件,不应对其加入之前全部被害人损失总额承担责任,其行为仅属于对诈骗的间接辅助,量刑上应予考量;第四,客观评价前科情节,本次犯罪主观恶性相较于前罪更低,两次犯罪间隔时间较长,本次系经济困难临时起意,再犯罪风险较低。
2.魏XX等人涉嫌倒卖文物一案,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黄X亲属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叶廷担任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完成阅卷、会见嫌疑人工作,结合卷宗证据、文物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撰写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以及起诉意见书。
辩护人重点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提出辩护意见:第一,从客观行为看,黄X取得涉案青花壶系祖辈赠与,来源合法,其本意是将文物交由他人代为向XX博物馆捐赠,并非实施倒卖行为,案涉文物最终归于国家馆藏,并未破坏国家文物管理秩序,不满足倒卖文物罪的客观要件;第二,主观层面,黄X文化程度有限,并不明知涉案器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获取50万元款项属于为救治父亲而产生的借款,不存在以牟利为目的倒卖文物的主观故意;第三,针对在案文物材料,提出XX省文物局不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该份意见系博物馆自行委托出具,办案机关并未依法履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正式委托程序,相关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合全案,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认定黄X构成倒卖文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陈XX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叶廷律师担任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梳理案件事实,围绕保险诈骗罪共犯构成、主观犯意、社会危险性等关键点展开辩护:第一,从犯罪主体角度,陈XX不属于刑法保险诈骗罪条文所特指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其仅利用工作便利对已有的病历进行私自变造,并非履行职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满足该类共犯的主体要件;第二,在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XX与高X存在骗取保险金的合谋、协商行为,其收取2万元报酬只是违规提供病历方面的便利,对高X后续实施骗保行为并不知情,缺乏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第三,即便认定涉嫌犯罪,当事人具备多项从宽情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家属已经全额退还2万元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保险公司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属于初犯偶犯,拥有固定居所与工作,有保证人可提供担保,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本案涉案金额对应的法定量刑档次原本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通过深挖主体、主观犯意、地位作用等辩护要点,结合自首、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万元的裁判结果,有效实现量刑降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谭X涉嫌赌博罪一案,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谭X亲属委托,指派叶廷律师担任辩护人。谭X因涉嫌赌博罪被XX分局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谭X,梳理全案事实,从以下关键点展开辩护:第一,谭X属于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到案之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家属愿意提供人保或者财保,保证嫌疑人能够随传随到,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第二,谭X在涉案赌博事件当中作用力较小,并未参与赌博活动的发起、策划,也没有提供资金、场地、赌具,对整个赌博活动不具备决定性作用;第三,结合到案证据与嫌疑人供述,谭X系饮酒之后受他人起哄才临时充当庄家,结合现场查获的磁铁、遥控器等可操控骰子的工具,有证据线索显示谭X存在落入他人设置的“杀猪盘”圈套的可能性;第四,本案属于非暴力的涉赌案件,谭X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现实风险。
5.李XX被控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二审一案,本所接受XX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上诉人李XX二审阶段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上诉人核实案件事实,结合一审庭审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撰写二审辩护词,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
本案一审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项指控合并审理并一并量刑,辩护人在二审中重点从证据标准与量刑情节两个维度展开辩护:第一,针对强奸罪指控,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结合上诉人长期驻守XX工地担任挖机操作员、日常吃住均在工地的客观情况,梳理工友证言、务工作息记录,证明被害人所述作案时段上诉人正在工地正常作业,不具备作案时间,同时指出本案缺乏直接印证强奸事实的客观物证,被害人单方陈述无监控、第三方证人等佐证,言词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未达到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第二,对猥亵儿童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全面梳理上诉人的从宽量刑情节,包括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自行到案、归案后稳定如实供述全部猥亵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全程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较低,无刑事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偶犯等;第三,重点论证两项指控应当严格拆分、独立评价,上诉人仅对证据不足的强奸罪指控行使辩护权,不能等同于拒不认罪,其在猥亵儿童罪项下的坦白、悔罪情节应当独立成立并适用从宽,不因对强奸罪的合理辩解而被全盘否定或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