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并经二审维持的一起互转婚外赠与案件。
丈夫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女子小胡发展出不正当关系,期间双方互有转账和代为购物等经济往来。
小李向小胡转账十余万元,其中不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而小胡也向小李转账八万元,并为其消费八千余元。
妻子小程发现后,将小胡诉至法庭,要求其全额返还小李赠与的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成为了本案的焦点。
法院首先明确,小李基于维持婚外情这一不正当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然而,在处理返还问题时,法院并未简单地判决小胡收多少退多少,而是将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经济往来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核算,最终判令小胡返还扣除其支付给小李款项后的净差额。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确认了这一裁判规则的合理性。
小李与小胡之间存在双向资金往来。
小李向小胡转账十万余元并网购两千余元,小胡亦向小李转账八万元并网购支出八千余元。小程要求小胡全额返还小李支出的十万多块,而小胡则主张即便返还也应抵扣自己支出的八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将双方全部支出进行整体核算,判令小胡向小程返还抵扣后的净差额。小程不服上诉,认为抵扣实质上减轻了不道德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无辜配偶不公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是:小李与小胡在交往期间互相赠与财物,均属基于不正当关系的无效赠与,按双方往来净额核算返还金额,符合公平原则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返还规则。
这一裁判规则的法理基础十分扎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复原状,而非让任何一方获得额外利益。如果将小李的支出与小胡的支出割裂处理,只要求小胡全额返还十万余元,却对小胡支付给小李的八万余元置之不理,将导致小程一方净赚八万余元,这显然违反公平原则,也构成权利滥用。
因此,法院将双方在不当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经济往来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双向抵扣确定小胡实际净得的不当利益,判令其返还净差额,既维护了公序良俗,又避免了权利人滥用诉讼地位获取不当利益。
本案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即小胡应当返还的是赠与数额的全部还是一半。有观点认为,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50%的处分权,故应只返还一半。
对此,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因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整体无效。
但在小程与小李夫妻二人未对赠与款项进行协商处分的情况下,若法院径行判决只返还一半,实质上是在当事人未提出相应诉求的前提下,代为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既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令小胡返还全部净差额,而非一半,处理并无不当。
此外,本案的裁判规则还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通过一次结算彻底化解纠纷,防止当事人另案起诉、循环诉讼,既不让出轨方通过诉讼赚钱,也不让第三者因违法关系反遭超额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