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ABOUT LAWYER张思珠律师介绍
张思珠律师1992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1988年参加中国共产党;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5年从事律师执业至今。曾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党委纪委副书记等职务;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杰出党务工作者,多次被评为行业、律所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是一位不可多得的有责任心、有责任感的正直执业律师。
基本信息
金融证券
一、金融法律业务 金融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为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企业贷款、银团贷款、政策性贷款、出口信贷、消费信贷、信用证、商业票据、债券、金融项目合作、信托融资、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并购杠杆融资、国际或国内融资租赁、国际结算、掉期交易、创业基金、证券基金、回购及债券回购、委托理财、银行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管理、金融期货、期权及金融衍生产品、商业保险等业务,提供贷前的贷审法律意见、核保意见及风险提示;协助银行进行贷款的发放监督、管理和清查,出具解决方案并进行实际追索;制作、修订业务必要的各种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设计有关交易架构及担保选择;参与谈判及贷款、担保文件的起草,办理担保抵押登记手续;提供项目法律分析、建议及进行风险救济的委托代理等。二、证券法律业务 证券领域内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为上市目的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A股、B股的发行与上市、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和境外交易所发行股票、配股和新股增发、股份回购、分拆上市、私募基金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证券衍生品的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的改组与重组、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兼并、股权(资产)置换、信息披露、上市后续法律服务、上市公司的重组与退市、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进行融资方案的制定,首发、配股、增发有关文件的协助或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相关法律咨询意见的提供等。 了解更多 >破产解散
破产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了解更多 >公司法务
· 企业设立与变更· 企业日常经营合同审查· 公司业务、劳动、知识产权、反腐败、反垄断、数据保护等合规咨询· 企业业务剥离、业务重组· 企业合并、分拆(分立)· 企业的清算与解散· 企业的章程、内部规章制度等治理文件的起草· 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的起草· 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上市前公司架构重组· 员工激励的制度设计、协议草拟 了解更多 >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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