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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监外执行需要律师申请吗?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28 浏览:
导读:对于特定身份的人犯罪时,法律会对于这些人其他方面的照顾,就是监外执行,那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监外执行需要律师申请吗?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监外执行需要律师申请吗?

  一、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监外执行需要律师申请吗?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监外执行需要律师申请吗?

  监外执行不需要律师申请,这是由于根据《监狱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监外执行需要律师申请吗?

  监外执行与缓刑都是在非监狱、拘留所等场所执行刑罚的措施,但不可混为一谈。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妇女怀孕或者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缓刑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 处的刑罚。

  总结起来有四点不同: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之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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