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头条新闻 >> 新闻详情

红十字会:女出纳5年挪用爱心款126万获刑6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7-30 浏览:
导读:红十字会:女出纳5年挪用爱心款126万获刑6

 

  浙江省温州市红十字会一名女出纳在5年时间里挪用公款126万多元,用于店面还贷和家庭开支。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陈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拿“爱心款”来买店面


  2005年,28岁的陈某作为计划内临时工,进入温州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职务。2005年12月,陈某收到一笔8000元的社会捐款后,起了私心,没有按规定上缴,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从此她便一发不可收拾。


  陈某交代,其在担任红十字会出纳的5年时间里,通过领取备用金和不及时上缴捐款的形式,将单位的公款挪为己用。刚开始挪用的的次数并不多,到2008年汶川地震后社会捐款较多、款项往来增多,陈某挪用的频率就变得频繁了。关于挪用的126万多元公款的用途,陈某称一部分用于瓯北一处店面每月3800元的还贷,一部分用于其他家庭开支和消费。


  2010年10月,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要审计账目,这才慌了神。温州市红十字会此时发现账目收支有问题,开始查对账目,陈某遂主动向单位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在逐步对账过程中,分十几次将挪用的钱款及利息归还单位。


  审计部门在审计账目时发现问题,经市红十字会领导要求,陈某书写了一份关于挪用钱款的情况说明,红十字会把该情况说明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


  换来徒刑六年半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在法庭上说,在单位账目审计前,她已向单位领导交代了挪用钱款的事实。陈某辩护律师具有自首情节,另认为温州市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而陈某是临时工,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州市红十字会是受市政府领导联系的人民团体,陈某自2005年至2010年在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属于工资由市财政拨款的计划内临时工,负责处理用于救灾、抢险等款物,应认定为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是否构成自首,法院认为,陈某是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后,经市红十字会领导要求,书写了情况说明。之后红十字会把该情况说明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结合该份说明的内容,可知陈某本意是希望所在单位能对其从轻处理,主观上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并接受审查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院鉴于陈某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依法从重处罚;另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对陈某作出上述判决。


  案外人语


  “郭美美事件”之后,各种关乎红十字会的新闻不断曝出。正是对红十字会的监管虚弱无力,才会出现这样那样五花八门的问题。在公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降至冰点的现状下,如何实现更有效的监管或许是挽回信任的最好办法。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