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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预付卡办法规定持卡人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11-18 浏览:
导读:律师建议预付卡办法规定持卡人

  中国律师A> 对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规定持卡人有权获取孳息。


  董正伟称,实践中,一些娱乐会所、商场超市、美容会所、体育休闲俱乐部等各种俱乐部采取预付卡储值消费的问题十分普遍,而且因携款走人引发的群体性维权事件频发。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些企业动辄发行几万元的会员卡不需要任何手续的现象,没有规定不得而为之。


  董正伟认为,预付卡消费属于先付款后消费,资金在卡内有一个沉淀期,这个期限内会产生利益或其他收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基于原物产生的孳息应当归物权所有人所有。预付卡的充值资金属于持卡人,但是发卡机构却对卡内沉淀资金拥有使用权益,他们利用这部分资金收取利息或者作为担保进行再融资、投资理财等,这本身就不公平。但根据本《草案》规定,预付卡发卡机构还要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赎回手续费等,这是更为明显的不公平。


  他在向央行提交的建议稿中建议: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向持卡人支付利益或增值收益;不记名卡持卡人也可以赎回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权使用信用卡充值;对违法发卡行为处罚应当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赎回,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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