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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01-24 浏览:
导读: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就该规定产生的背景、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倡导的执法理念等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实现"看得见"的公平公正


  2000年5月,最高检制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和息诉率得到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试行规定》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当时只对听证会一种形式做了规定,方式过窄;听证程序运作复杂,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公开审查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方面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为此,最高检在全面总结十余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审查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规定稿,经检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发执行。


  “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是申诉案件息诉罢访的有效方式。”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一方面,可以在多方互动的过程中,满足人民群众表达权、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看得见"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执法,促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自我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公开审查可适用办案全过程


  与《试行规定》相比较,新规定主要有三大变化:将原来的5部分36条修改为7章34条,既丰富了内容,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增加了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其他公开审查形式,内容更加完整;规定了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形式,可以比照公开听证,简化程序,更加注重实效。


  “公开审查,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需要,以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公开听取申诉人、受邀人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这位负责人说,公开审查是公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一种办案模式,适用于办理案件的全过程。立案前审查、立案后复查以及复查决定的执行落实等阶段均可采用公开审查方式办理。


  据悉,规定明确,公开审查除了向申诉人公开外,还应当有原案承办人参加,并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具有程序对抗性,以便接受监督和制约,促进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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