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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02-02 浏览:
导读: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军人怎么离婚?军婚有可能双方都是军人,也有可能只有一方是军人,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下文为您介绍军人离婚的各种情况。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婚姻法》中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1、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2、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二、《规定》中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一)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况”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二)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的军人怎么离婚,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如果你是军人或者是非军人想和军人一方离婚,可以参照上述内容。如果是涉及到比较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建议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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