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 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供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4、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供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资金拨付、划转证明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依据,包括:还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五)证明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
(六)证明一方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1、 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
2、 关于承揽法律关系成立及承揽合同内容的证明。如加工承揽协议、定作协议、修理协议等。
3、 关于承揽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如加工材料交付证明,检验、交付工作成果证明,给付酬金凭证等。
4、 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证据。
5、 证明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如加工承揽地、被告住所地的证明材料。
6、 证明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1、 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
2、 关于运输法律关系成立及运输合同内容的证明。如运输协议、托运单、客票等。
3、 关于运输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如货物托运证明,运费给付证明、车票等。
4、 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证据。
5、 证明运输合同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如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证明材料。
6、 证明权利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明,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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