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 为。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 要过程来实现。
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 (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 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组织作弊就是通过策划等方式安排他人进行作弊,他人指的并不一定是学生,也可能是老师家长等。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就是被组织者是不在此项罪名的规定范围内的。
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的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和帮助组织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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