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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儿童过六一儿童节犯罪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有?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01 浏览:
导读: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今天是国际儿童节,不仅“真儿童”在过节,“大龄儿童”也抢着要过节,当然过往的“冒充儿童罪”的谣言又卷土而来,谣言也开始“炒冷饭”?大律师网小编今天带来“传播谣言”的相关内容,那么,法律上的谣言是什么意思?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有?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冒充儿童过六一儿童节犯罪吗?

冒充儿童过六一儿童节犯罪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有?

  网上跟成年人有关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却上了上了热搜。在网上这“法条”的内容是:成年人公然谎称自己为儿童,或者以其他方式冒充儿童,或者以其他方式冒充儿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冒充儿童的,年龄差距以实际年龄减12始算,大于18年的,从重处罚;六一国际儿童节冒充儿童,向他人索要礼物钱财等的,属诈骗行为,从重处罚。并且这条消息在微博中、朋友圈中广泛流传。

  那么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并不是,只要你肯打开刑法,找到第三章第261条,就会发现这消息假的离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为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不是网传的“冒充儿童罪”。

法律上的谣言是什么意思?

冒充儿童过六一儿童节犯罪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有?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有?

冒充儿童过六一儿童节犯罪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有?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讲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之一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谁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3年9月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讲谤他人,同一排诱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诈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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