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及时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送给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仍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停工留薪期(包括延长期)内,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包括延长期)满,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的生活津贴。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报销时,还要提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和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等。
各地政策规定不同,一般停工留薪期限具体以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就是由定点医疗或康复机构出具休假证明。如果员工能够开出这样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停工留薪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以下简称“《停工留薪管理办法》”)[1]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部分省市也直接规定了不得解除或终止。
但我们认为这里的不得解除也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同样可以解除(过失性解除)。
比如规章制度规定了请假的流程为必须要提供相应医院的休假证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需要相关医疗或康复机构出具休假证明,如果工伤员工拒不提供,或提供伪造的休假证明,违反规章制度的请假规定,达到次数可以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时就可以解除。
再比如,员工不配合做工伤认定,不配合做伤残等级鉴定,都可能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再比如,工伤员工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所以,如果符合过失性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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