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于2016年12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正式揭牌办公。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域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4省1市。庭长为江必新。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解决地方化干扰问题,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设立巡回法庭,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有助于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
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缓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从更多的业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以腾出更多精力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等法律统一实施问题,进而更有效地发挥司法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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