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
受案范围:广东、广西、海南、湖南4省区;
庭长:刘贵祥(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第二巡回法庭
庭长:胡云腾(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第三巡回法庭
受案范围: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
庭长:江必新(最高法副院长);
第四巡回法庭
受案范围: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
庭长:景汉朝(最高法副院长);
地址:河南省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
第五巡回法庭
受案范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
庭长:李少平(最高法副院长);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
对于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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