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具有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视读”就是能够直观看到居民身份证表面登载的内容,获得持证人有关个人信息。比如通过查看居民身份证,可以了解到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相片、以及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等情况。除了“视读”功能外,居民身份证还有“机读”功能,就是通过仪器识别居民身份证中记载的个人情况。也就是说,居民身份中实际上内置了电子芯片。
居民身份证使用了防伪性能很高的电子芯片技术,居民身份证中的电子芯片中储存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这样方便通过仪器,了解持证人的有关个人信息,提高了居民身份证使用的可信度。同时,在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有关事务时,也免去了以往抄写姓名、编号或复印等麻烦,提高了工作效率。
居民身份证表面印制上去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芯片中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哪些信息,这是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的,植入的芯片只是为了便于机器阅读和识别,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和使用便捷程度。因此,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即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项目等,绝大部分是涉及公民个人的信息。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应当由公民自己决定是否让他人知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规定,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过程中,会知悉公民的个人信息,这是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对于这些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向他人提供。为此,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保密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条还对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要分别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要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售、违法提供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法要予以从重处罚。
2.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同时,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3.民事责任。对于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造成公民财产、名誉等损害的,还要依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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