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符合条件的原告是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若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可以起诉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9)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人民法院会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此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若起诉状的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若补充的材料及期限经过后,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若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或者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法院会在立案之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如下: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以上情形中,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另外,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