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威胁恐吓学生属于犯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依据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情况严重,可能会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老师对学生体罚,是可以起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如果老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向学校领导、教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老师的体罚行为,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预防和解决。一方面,学校应该加强对老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老师的教育素质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保护和教育,鼓励他们勇敢地站出来反映问题,并寻求帮助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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