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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股东权益在资产重整方案设计中如何依法调整?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3-06 浏览:
导读:在资产重整方案设计中,股东权益的调整是一个关键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利益相关方。这通常涉及到股权结构的调整、股东权益的稀释或增加、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变化等问题,需要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保障市场公平秩序的前提下,依法对股东权益进行合理调整。

股东权益在资产重整方案设计中如何依法调整?

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应当服从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在满足债权人清偿要求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应考虑股东权益。在设计资产重整方案时,应充分评估和尊重原有股东的投资价值,同时通过合法程序如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对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进行必要的调整。

其次,《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基于出资比例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参与等权益,因此在重整方案中涉及股东权益变动时,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交易的原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防止侵犯股东知情权和决策权。

再者,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若涉及公开发行股份或调整已发行股份的权利义务,还需遵循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至八十七条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批准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股东权益及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关于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规定,以及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新股等相关章节。

资产重整方案应如何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资产重整方案是企业在面临财务困境时,为恢复盈利能力、改善经营状况而采取的重组其资产、债务、业务等经济活动的方式。在设计和执行资产重整方案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股东权益保护:资产重整方案应尊重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得通过重整方案非法剥夺或限制股东的法定权益,如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2. 债权人利益平衡: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制定重整计划时应当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同一类别的债权人实行差别待遇,除非有合法理由。同时,需要按照债权的性质和顺序进行清偿。

3.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若资产重整涉及公司股权结构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改组等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程序、董监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等。

4. 信息公开透明:整个重整过程应遵循公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公开,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等条款,规定了股东的权利以及股东会的职权与议事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明确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程序,以及各类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原则。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对于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规定。

资产重整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全面考虑并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保证各方权益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从而实现企业的重生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资产评估在重整方案设计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资产评估在重整方案设计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确定债务人财产的真实价值,以便于公平公正地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资产评估是重整程序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以及重整计划的批准与否。

1. 在重整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并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确保所有财产的价值得以准确反映。这既包括对债务人现有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也包括对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预期收益等未来经济利益的合理预测。

2. 资产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重整计划的基础数据,用于确定债务清偿率,规划未来经营方向,以及吸引战略投资人等。同时,在涉及股权调整、资产剥离、重组整合等具体操作时,也需要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3. 法律要求资产评估过程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依法公开,接受债权人会议及法院的审查监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和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审计或者资产评估。

2.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和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内容。其中,债权受偿方案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这里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实质上就是基于资产评估结果对出资人权益的重新认定和分配。

在资产重整方案设计中调整股东权益,既要兼顾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又要保证公司持续运营和股东合法权益。我们需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协助企业制定并执行合法、公正、可行的股东权益调整方案,力求在复杂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各方共赢,促进企业的重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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