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能否被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非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企业面临经济性裁员,也必须优先留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如果仅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将其辞退,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何处理孕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调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孕期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除非其本人同意或者有医学证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更不能以此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 若女职工的身体状况确实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需要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此时的工作岗位调整应以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安排较为轻松、无职业病危害和不良工效学因素的工作,并确保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不降低。
2. 若没有得到女职工同意且无法提供医疗证明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孕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有权拒绝并要求恢复原岗位或同等条件下的其他岗位。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 同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反面禁止了因怀孕而随意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并降低待遇的行为。
法律严格禁止企业在女职工孕期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企业和员工都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建和谐、公平、法治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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